新农保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现规定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待遇支付 一、 乡镇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 村( 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 规定时限内 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社保经办机构。 三、 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 7 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四、 县级社保机构应 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 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 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 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每月月末前,县级社保机构 核对无误后, 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县级 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五 、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的农村(居)居民,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 按标准 发放基础养老金; 8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 60周岁的农村(居)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 规定时限内 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社保经办机构。 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八、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协办员和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请县级 社保机构停止 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待服刑期满后,再 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九、 待遇领取人员 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 60 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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