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考试知识点总结江苏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试题内容摘要:

发展的社会主义设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 国高等教育的任务(两句话,第 99)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主要分为两大类 :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 100) 5 第六题: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第 105) ①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 ② 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 ③ 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条件 ④ 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题: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利 (第 109111) ① 高等学校的自主招生权 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权 ③ 高等学校的教学自主权 ④ 高等学校的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⑤ 高等学校的海外交流自主权 ⑥ 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⑦ 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 第九题: 1989 年 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教育法》规 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 112) 第十题: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 (第 117 与前对照) 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包括以下方面: ① 必须是中国的公民; ② 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③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④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 学历 ;(重点) ⑤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⑥ 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就可以申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 第十一题: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 (第 118119)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聘任的原则: ① 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 ② 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议。 ③ 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 ,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④ 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包括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等。 聘任合同的类型 :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第十二题: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成分的条件、处分的程序、怎么做,新增加 6 的内容,分值比重大 (第 123124) ) 第 53 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 54 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 ①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⑤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⑥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③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④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的; ⑦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 55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 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 56 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 57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 58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 59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 60 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 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 61 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 第 32 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 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 、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 33 条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 34 条规定:学满 一学年 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三题: 《高等教育法》第 60 条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