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风险制度及操作规范内容摘要:

对初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证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章 会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评审委员会,负责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担保项目的评审。 评审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委派或聘请,评审委员会由7名以上评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具体项目评审由主任委员负责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名以上评审委员单数成组,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专门人员列席。 列席人员只参与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总经理; 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经理;担保合作银行有关人员;有关专家; 公司法律顾问;项目经理 A、B角; 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评审议程: 评审会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提议,评审会主任委员决定组成人员和负责召集; 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各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风险管理部经理回答或解释; 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各评审委员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评审委评议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 以抵押方式为主的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后,将《评审委评议表》及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审批;不足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以纯保证方式担保的项目、郑州市地区以外的项目、单笔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实行评审委员一票否决制。 对虽未否决但评审委员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审委员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主任委员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风险管理部按要求加以落实。 风险管理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部门经理核实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意见包括: 担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借款的合法性; 担保的合法性; 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法律风险、障碍和问题的提示; 初审过程的合规性;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证据的充分性、结论的客观性、方案的可行性; 复核风险度测评结果,评价反担保强度的适当性; 主要风险及重要信息提示; 1 对担保方案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会议召开前一天,由风险管理部发出会议通知并向评委提供有关资料。 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但会后应提出书面意见。 若参加人数未超过评委的2/3,则会议改期举行。 会议由评审委或评审小组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 会后一天内整理出会议纪要,全体参会人员在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请专家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风险管理部负责提前三天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公司评审委员会建议否决但审批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项目; 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项目复议由原项目经理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从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并向评审会议提交《评审复议申请表》。 第七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条 项目获准后,由项目经理通知被担保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贷款银行出具有关资料,申保单位按通知要求交费后,办理合同签订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项目经理向对方当事人说明相关事宜。 项目经理根据议定的担保方案确定需签订的合同。 项目经理要求对方当事人填写相关资料 ,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我方已有的可不再提供)。 项目经理填写各合同文本一份,交由主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需修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项目经理至迟在签约前一日将各合同文本按使用份数准备齐全,并按签约方的不同分别置备。 项目经理通知对方当事人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本公司的办公场所签约。 对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签章,即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对方当事人不能当场签章的,应当办理签章真实性公证。 无法办理公证的,应用折角法和叠影法与我方留存的其真实签章核对。 合同签订后,担保合同原件由项目经理报送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归档保管,复印件由项目经理留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合同文本签署的顺序如下:签署贷款担保协议书 ;签署反担保合同;公司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银行盖章后返还公司一份保存 ;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合同的前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签约前 (1)对方出具董事会决议 对方为单位,且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对方的公司章程已明确授权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可以不经董事会同意。 (2)对方提供股东会决议 对方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于我公司的,应提供股份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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