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章程(最新整理by阿拉蕾)内容摘要: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 者解聘除应当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7 (五)、章程规定 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同类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8 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该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注:具体送交期限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 (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 ,可不再提取)。 (三)、按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 公益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9 (二)、股东转让出资后,股东人数不足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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