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协议中文版内容摘要:

roup, AIG),各国监管人员可通过这一机制就巴塞尔 II 具体的实施挑战和克服挑战所采用战略交换意见。 资本协议实施小组将与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 Capital Task Force, CTF),密切配合。 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负责对新协议的重大修改以及新协议的解释工作。 61. 委员会认为,伴随着巴塞尔 II 的实施,资本协议还将不断发展。 这种顺应时势的态度才能确保资本监管框架跟上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进步。 然而,委员会不 希望新协议在实施之前就成为某种移动中的目标。 2020 年底前的工作重点是,协调确定特定风险的资本方法之间对同类风险暴露处理上存的各种主要的、未曾估计到的不一致性。 此外,委员会还将解决新协议存在的各种漏洞和未曾估计到的影响。 11 62. 委员会注意到,从事这面工作的必要性可能要等到银行实施巴塞尔 II 各项规定后才显现出来。 采用高级法计量风险的银行,如果采用 IRB 法和操作风险的 AMA,需在实施巴塞尔 II 的前一年同时遵守老协议的要求。 委员会认为,这种双轨制的计算方法将为监管当局和银行提供许多有关新协议潜在影响的重要信息, 并使这些问题在正式实施新协议前得到重视。 63. 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将负责审议 2020 年后新的银行产品和风险管理程序对新协议的影响。 委员会注意到,业内的作法在不断变化,一些领域的变化比其它领域要快。 特别要指出, IRB 法和 AMA 法要反映稳健的业内作法。 新协议的其它方面,如对证券化的处理,也应灵活,确保在需要时能对新协议进展情况做出调整。 委员会还希望考虑其它一些问题,如修改对场外衍生产品潜在风险暴露的处理,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包括在巴塞尔 II 内。 64. 委员会从与业内人士的深入对话中收获很大。 作为继续这种积极 交流的一项手段,委员会将创造更多的机会,使业界参与监管规定的制定,使监管资本规定与业内稳健作法相一致。 今后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有关风险管理的进展情况交流,有助于委员会做出新决定,使新协议的框架在未来继续发挥作用。 跨境实施问题 65. 对大银行的有效监管自然包括业内人士及监管人员的密切合作。 由于新协议的出台,跨境问题的重要性将比今天更为突出。 委员会认为,有关跨境监管的巴塞尔协定( Basel Concordat)和最低标准文件规定的监管当局跨境监管的职责,同样适用于新协议。 但是,新协议需要在现实中进一步加强 监当局之间的合作,特别在对复杂程度高的国际银行的跨境监管方面。 特别要指出的是,委员会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避免重复进行多余及无协调的审批及检查工作,降低银行实施新协议的成本,节约监管资源。 因此,在实施新协议时,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应向有关银行尽快明确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各自的责任,使具体实施的各项安排一目了然。 66. 新协议的跨境实施问题不会改变监管当局监管国内银行的法律责任及并表监管的各项安排。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母国监管当局可能没有能力独立地收集有关有效实施新协议的重要信息。 因此,资本协 议实施小组正在制定一套有关促进各国监管当局合作和信息交流的的指导原则。 67. 委员会总体上同意将有关国际活跃银行 ”互相认定 ”的原则作为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基础。 这项原则意味着,在审批国际活跃银行在东道国开设分行时,并考虑到缩小母国和东道国资本监管之间的差异必要性,不过多增加子行的负担,有必要认定共同的资本充足率方法。 今后的工作 68. 委员会公布第三稿后,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三个月。 对第三稿的意见应于 2020 年 7月 31 日前提交给各国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也可直接提交巴塞尔委员会,地址是国际清算银行,瑞士巴 塞尔 CH4002。 也可通过电子邮件 或传真41 61 280 9100 发送给巴塞尔委员会秘书处。 12 69. 征求意见期间,委员会将在网上公布收到的意见。 明确标注机密的意见将不对外公布。 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委员会将审议对第三稿规定的修改。 委员会估计这项工作将很有收获,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新协议,提高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委员会将于 2020年第四季度定稿。 成员国将按既定时间表开始实施。 第 二部分 : 对 QIS3 技术指导文件的修改 导言 70. 在公布了 QIS 3技术指导文件后,委员会花了大量的时间对新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 与业内的各次磋商都使新协议的内容得到了修改。 这有助于提高新协议的风险敏感度,使资本要求总体上符合委员会的既定目标。 第三稿反映了各项修改的内容。 71. 在修改协议过程中,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通报了所做的决定。 比如, 2020 年 7 月22 日的新闻公报就对有关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做了介绍。 此外, QIS3 技术指导文件也对修改的理由做了介绍。 因此,本文仅介绍 2020 年 10 月技术指导文件 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部分)的修改内容。 这样也助于读者跟踪新协议的修改情况,将注意力放在近期主要的修改内容上。 允许使用准备 72. 按照 IRB 框架的要求,银行可使用准备冲减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 expected loss, EL)。 对于绝大多数风险暴露来而, 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等于 X PD X LGD X EAD。 委员会对 QIS3 技术指导文件中普通准备的处理方法再次进行审议。 委员会计划调整认定可能包括在二级资本中超额部分普通准备的标准。 超额部分准备可继续按一对一的比例冲减 IRB 的资 本要求,但在程度上仅限于 IRB 法资本要求中预期损失部分已经超过二级资本中合格准备的最大值。 73. 委员会注意到,对于普通准备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特别目前已经包括在二级资本中的普通准备。 但是,对此类准备采用其它的处理方法将影响一级资本和总的资本比率。 从实际角度上看,这种影响同重新定义监管资本的构成没有什么分别。 在修改巴塞尔 II 的过程中,委员会早就决定不采用这种措施。 委员会继续认为,对资本构成的修改必须是全面地对资本构成的方方面面进行审议。 74. 委员会修改了标准法对逾期贷款的处理,在一 定程度上考虑了准备的作用。 考虑了贷款余额相对的专项准备的规模后 (扣除专项准备和合格的抵押或担保后),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 比如, 当专项准备不低于贷款 余 额的 20%时,此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 100%。 在没有任何专项准备的情况下,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为 150%。 此外,如果逾期贷款由标准法中没被认可的抵押品作抵押,且 专项准备达到逾期贷款余额的15%时,此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 100%。 详见第 342 至 348 段 和第 48 至 51 段。 13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 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 , QRRE) 75.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 的风险权重曲线坡度已根据定量影响分析的结果进行了修改。 最大的相对系数已从 QIS3 指导文件中的 下调到。 此外,函数中允许将未来边际收入冲抵 75% 的预期损失。 76. 委员会认为, QRRE 相当低的资本要求可能使银行有积极性改变对消费者的贷款方式。 特别要指出,这种处理方法可能导致银行以循环贷款方式,如信用卡,构建零售贷款业务,而不做无担保的个人长期贷款。 77. QIS3 并没有要求银行预测发行信用卡而不搞无担保个人长期贷款的潜在影响。 零售贷款这类变化,可能会使其资本要求低于考虑到 QIS3 结果后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水平。 作为今后对巴塞尔 II 以及过渡期总体资本底线的审议工作,委员会将考虑这种变化的影响。 78. 一般来说,委员会成员国将认真监测银行的贷款分类方式,并通过检查或其它手段确保实施的一致性。 特别要注意的是,他们要力争确保银行不通过对贷款进行重新分类的方式,以达到降低资本要求的唯一目的。 详见第 202 段 至 203 段及 299 段 至 300 段。 住房抵押贷款 79. 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委员会还提出以居民住房为抵押的零售贷款的 LGD 为 10%。 由于房屋价格存在较长的潜在周期性,短期数据不能准确反映 , 所以在实施 IRB 法的头三年过渡期中,居民 住房抵押的零售贷款的 LGD 不可低于 10%,对这类贷款项下所有子项都是如此。 委员会在过渡期将重新考虑其底线。 80. 委员会还采取措施,对标准法和 IRB 法下的住房抵押贷款需要的资本数量做出规定。 使用标准法时,对于以借款人现已、将要居住或已出租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其权重为 35%。 详见 235 段和 45 段。 专业贷款 (specialised lending, SL) 81. IRB 法将专业贷款作为公司贷款的 一个子项目。 专业贷款指的是指对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 对于专业贷款,第三稿将商业住房单独列出,因为同其它类型的专业贷款相比,这类贷款的损失率波动性较高,称为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 82. QIS 3 技术文件指出,不能按照公司 IRB 法估计 PD 值的银行,需将其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列入监管当局规定的 5 个档次内。 第一档都有自己风险权重。 监管当局对这类贷款规定的风险权重比其它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要高,原因在于其潜在的风险较大。 在此规定了划入监管标准档的要求,供银行参考。 14 83. 作为各国自行决定的一内容,第三稿允许使用监管档次的银行,给 ”强 ”、 ”好 ”的风险暴露以优惠的风险权重。 各项条件包括,专业贷款的剩余期限低于 年,或者监管当局已经认定,银行的放贷及其它风险特点明显比相关监管规定的列入标准要严格。 详见 244 及 246 段和 249 段至 251 段。 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 high volatility mercial real estate , HVCRE) 84. 上文已对 HVCRE 的处理方法进行了介绍。 . 第三稿对 IRB 初级法和高级法有关各国自定的内容做了进一步说明。 目的 是提高这方面的风险敏感度。 IRB 初级法和高级法对 HVCRE 的处理方式在所有方面与公司贷款 IRB 法的处理方法相同,有单独的风险权重函数。 不能估计 HVCRE 的 LGD 和 EAD 的银行,必须采用监管当局为公司贷款规定的参数。 详见 252 至 253 段。 信用衍生工具 85. 在与业界多次卓有成效的交流后,委员会已决定对信用风险缓释框架进行大幅度的修改。 今后,从资本监管角度,允许银行承认不涉及重组问题的信用风险衍生工具,前提是银行对相应贷款是否进行重组有完全的控制。 在第三次征求意见期间,委员会还将讨论对不 包括如引起信用事件引发支付的重组的其它监管资本的处理方法。 详见 162(a)段。 证券化 86. 2020 年 10 月公布了有关证券化的第二份工件文件 后,委员会继续加强了与业界有关对处理证券化的交流,特别是 IRB 法对证券化的处理。 在上次征求意见期间,银行对监管公式的主要技术内容表示支持,但是,他们对部分内容提出质疑,即有关高度次级化头寸、清偿顺序极高的头寸以及由此延伸到信用质量极高的头寸的处理方式监管当局的推翻( overrides)。 作为背景资料,监管公式主要是为发起行制定的,从而确定无评级证券化头寸的 资本要求。 其它银行也可使用这一公式,前提是他们掌握有关对应资产池的详细信息,并得到监管当局的同意,因为公式需要 IRB 法的资本量作为主要的输入参数。 87. 在第三稿中,委员会再次强调,次级程度极高的头寸应从资本中扣除。 发起行必须将低于 KIRB 底线的所有头寸从资本中扣除。 同样,投资第三方设立的证券化的银行,必须将无评级及低信用的头寸从资本中扣除。 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从而为没有持有或承担这类潜在高风险头寸的银行提供积极性。 对于证券化中绝大部分头寸来说,与监管公式相关的信用风险模型提出的资本要求是零。 委员会认为,所有形式的证券化都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因此在使用监管公式时,将继续规定 56 个基本点的资本要求底线。 总体来看,根据与业界的磋商,委员会对监管公式进行简化。 88. 关于流动性便利,证券化的框架做了一些变化,补充了有关流动性便利的认定标准。 对 IRB 法银行的资本要求还做了一项变动。 这类银行提出流动性便利时,必须持续不断地计算对应资产池风险暴露的 KIRB。 否则,这类风险暴露必须从资本中扣除。 计算 KIRB 15 的方式取决于对应风险暴露的类别。 比如,银行必须计算资产池中各公司风险暴露的IRB 资本(即 “从下至上法, „bottomup‟ approach)。 相比之下,如果资产池只包括零售资产或合格的公司应收款,可计算整个资产池的资本要求(即 ”自上而下法 ”, „topdown‟ approach)。 89. 业内代表对监管公式下使用 ”自上而下法 ”决定资本要求表示欢迎。 但是,他们认为其使用范围较窄,因为它仅适用于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无抵押应收款。 否则,应收款必须有担保。 考虑到证券化涉及期限较长的无担保应收款,一年的期限要求在个别情况可以放宽。 只要监管当局认为采用 “自下而上法 ”过于复杂,银行可采 用 ”自上而下法 ”计算资本要求。 如果在证券化框架以外使用 ”自上而下法 ”,那么剩余期限一年的规定仍有效。 90. 如果一家银行采用 ”自上而下法 ”和 “自下而上法 ” 计算 KIRB 都不现实,在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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