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内容摘要:

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对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其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其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引用标准的用语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等用语。 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应表述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和《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的有关规定”;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时,应表述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和《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的有关规定”;当引用的标准为行业标准时,应表述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和《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179。 )的有关规定”。 当引用本标准中的其他规定时,应表述为“应符合第179。 章的有关规定”、“应符 合第179。 章第179。 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第179。 条的有关规定”或“应按第179。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叙述性文字中,描述绝对值相等的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177。 179。 ”的典型用语,不得写为“大于”、“小于”和“超过”等。 如尺寸的允许偏差为177。 2mm,不得写成尺寸的允许偏差不超过177。 2mm 等。 标准中的“注” 标准中不宜采用“注”。 当必须采用“注”时,“注”应与标准的其他规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标准中的“注”宜用于解释、补充条文和表格中的某些规定,不得出现图、表和公式。 “注”应排在所属条文或表格的下方,左起空两字书写,在“注”字后加冒号,接写注释内容。 当同一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注”时,应在“注”的冒号后,再用带圈的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接排注释内容,每个“注”应另起一行书写,转行书写时首行首字应对齐,除末条“注”的句末应采用句号外,其余各条应统一采用分号。 标准中的表格 标准中的表格必须有表名和表号,并书写在表格上沿,表名应居中,表号应右起空一字。 表格的上部和下部应采用粗实线闭合。 表号应由“表”字加所属条 号组成。 当同一条文有多个表格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附加表格的顺序,如第 条有两个表格时,其表号应分别为“表”和“表 ”。 表格应排在所属条文的附近,并与该条文的内容相响应,条文中必须引出所采用的表格。 表格可视情况采用竖排、横排、分页接排或做成合和版等。 当表格需分页接排时,表格下部宜将一个横栏排完,并用细实线闭合。 接排的表格不得省略表头,并应在表格上沿右起空一字书写“续表179。 179。 179。 ”。 表格各列的文字、数字或小数点应对正, 当表格栏的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通栏表示或重复写出,不得采用“同上”、“同左”、“同右”等简略表示方式;表格栏中若无内容,应划一短横线表示,不得留有空白。 当表格各栏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将其书写在表名的右侧;当表格各栏的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其书写在相应表栏名称的右方或正下方,计量单位应一律加圆括号。 附录中的表号应与条文中表格的编号要求相同。 标准中的插图 标准中的插图必须有图名,并居中书写于插图的正下方。 图号应由“图”字加所属条号组成, 当同一条文有多幅插图时,可附加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如第 条有两幅插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 ”和“图 ”;当几幅图共用一个图号时,应在每幅分图的正下方标注( a),( b),„„顺序号,必须时可在图名正下方标注分图号。 插图中应少用文字说明,宜用阿拉伯数字标以图注号,图注的文字应列于图名的正下方,如图 所示。 插图应排在条文之后,并应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条文中必须引出所采用的插图。 附录中插图的图号应与条文中图的编号要求相同。 插图的标绘应符合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出版的要求。 图 179。 179。 179。 179。 1179。 179。 179。 179。 179。 179。 ; 2179。 179。 179。 179。 179。 179。 ; 3179。 179。 179。 179。 179。 179。 ; 4179。 179。 179。 179。 179。 179。 标准中的公式 条文中的公式应书写在文字段的下方,其编号与条文号相同,并应加圆括号书写于公式右方顶格。 当同一条文有多个公式时,可用阿拉伯数字附加顺序号,如第 条有两个公式,其公式号应分别为“( )”和“( )”。 公式中的符号和计量单位的书写应符合下列规 定。 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及其计量单位应注释在公式下方“式中”两字之后。 无论公式中的符号出现过多少次,均应在“式中”重新注释。 “式中”两字应左起顶格书写,空一字接写所要注释的符号和注释文字,符号与注释文字间应用两字线相连,同一公式中的两字线应对齐。 每条注释应另起一行书写,转行书写时每行首字应对齐。 除末条注释句末应采用句号外,其余句末应统一采用分号。 计量单位应加圆括号接写在 注释文字之后。 表示物理量的符号及其上下角标应标示清楚,常量应为正体,变量应为斜体。 条文中必须引出所采用的公式。 附录中公式的编号应与条文中公式的编号要求相同。 标准中的数字 标准中 10 及其以上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10 以下的数字也宜采用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文字段中, 10 以下的整数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 标准中的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字符号,其中分数宜改用小数表示,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 分别写成 3/4 或 、34%和 1:。 当数字小于 1 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 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齐底线书写,如。 数字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字,必须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如 等。 小数点前或后有四位数及其以上时,从小数点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数字应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乘以 10n( n 为整数)的写法表示时,有效位数中的“ 0”必须全部写出,如 120200,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 120179。 103,不得写成 179。 105或 12179。 104。 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典型方式书写: ( 1)( 20177。 2)℃; ( 2) 1220 ℃ ( 3) 177。 ( 4) 0250 mm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典型方式书写: ( 1) 10~ 15N; ( 2) 10%~ 12%。 ( 3) 179。 105~ 179。 105。 ( 4) 15176。 ~ 20176。 30ˊ。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如外形尺寸 L179。 b179。 h 应写成“ Lmm179。 bmm179。 hmm”,不应写成“ L179。 b179。 hmm”。 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和符号 标准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常用法定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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