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内容摘要:

化再生时,应保证再生沥青混合料的稳定, 旧沥青的比例应小于 25%; 3 使用再生沥青铺路时,沥青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重 交通道路石油沥青》 Gl3/ ‘F l5180 、《道路石油沥青》 SH 052《建 筑石油沥青》 GB/ T l 叫的规定。 6. 0. 9 其他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微粉可作为原材料取代石英砂,并可按照相关 工艺制备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其各项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8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 ll968 的相关规定; 2 废木材再生前应分离附着在木材上的金属、玻璃、塑料 等物质;经防腐处理的术材.应视防腐剂毒性及含量进行妥善 处理; 3 废弃的管道应按材质分类,金属 (含复合管中金属 )应 进入金属回收利用途径;化学化合物管道、管件应进入塑料回收 利用途径; 4 钢架、钢梁、钢屋面与钢墙体宜按拆除后的板、型材分 类,板类 (去除可能混杂的保温夹层 )可直接送有关部门处理; 5 建筑垃圾中碎砖、碎混凝土块、碎石及水泥拌合物等可 用作载体桩原材料.载体桩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载 体桩设计规程》 JGJ/ T l3j 的规定。 7 回 填 7. 0. 1 局部标高低于规划使用要求的地坪可用建筑垃圾回填, 回填宜优先选择开挖土方。 7. 0. 2 回填地块应根据规划用途选用适宜的回填原料和采用相 应的压实措施。 7. 0. 3 回填前宜对低洼地进行清理,当低洼地含水量大时,宜 采取排水、清淤等处理措施以利于加固基底土体。 7. 0. 4 雨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人回填点内部, 并应避免边坡塌方。 7. 0. 5 在回填现场主要出入口宜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宜冲洗 干净后进人城市道路。 8 填 埋 8. 0. 1 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前应收集当地建设规划、周边社会 发展情况、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道路、交通运输、给 水排水及供电条件等基础资料。 8. 0. 2 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当地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 建 筑垃圾填埋场应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 点.并应满足交通方便、运距合理的要求。 8. 0. 3 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严禁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活动的坍塌地带。 尚 未 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 岩洞区。 8. 0. 4 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 2 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3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8. 0. 5 填埋场主体设施可包括:计量设施、填埋库区没施、防 渗系统、雨水污水分流设施、场区道路、垃圾坝、污水处理 设施。 8. 0. 6 填埋场配套设施可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设 施、给水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设施、消防和安 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设 施、通信及监控没施、停车场等。 8. 0. 7 建筑垃圾填埋区应根据规划限高、地基瓜载力、车辆作 业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层厚度、堆高高度、边坡坡度.并应 进行整体稳定性核算。 7 7 8. 0. 8 填埋场应配备推铺及降尘洒水设备,作业时宜洒水防止 扬尘污染。 8. 0. 9 工程泥浆经干化后含水率低于 40%时方可进入建筑垃圾 填埋场填埋。 8. 0. 10 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宜分区填埋。 8. 0. Il 工程渣土填埋区设计应采取雨水导排、污水收集与处 理、封场利用等措施。 8. 0. 12 装修垃圾填埋区设 {f 一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 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l7 的规定,采取地基与防渗处理、雨水 导排、污水收集与处理、封场利用等措施。 8. 0. 13 填埋场地应在填埋前、后取得水、气、噪声等环境本底 数据。 8. 0. 14 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应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要求应按 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l6889 的 有关规定执行。 8. 0. 15 填埋场地在作业期间应进行地质沉降监测。 8. 0. 16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包括堆体稳定、地表水导排、植被类 型选择与分布等内容,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 卫生填 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CJj ll2 的有关规定。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9. 0. 1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不得进入建筑垃圾回填点、建筑垃 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9. 0. 2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处理、处置场所应有雨水、污水分 流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9. 0. 3 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粉尘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填埋、压实等过程产生的灰尘, 可通过配备洒水车、在堆体表面覆盖塑料布及绿化等方式来控制 粉尘产生量; 2 建筑垃圾资源化厂处理车间中.宜采用密 封设备系统、 局部抽吸的方式控制粉尘外泄。 9. 0. 4 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噪声 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 车辆在车厢开肩、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 82dB(A); 2 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控制转运凋配场、填 埋场和资源化处理厂噪声; 3 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 声间或者在车问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9. 0. 5 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卫生专业培训。 9. 0. 6 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按照作业需求配置作业机械.并应 配备必要的劳动工具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9. 0. 7 建筑垃圾处理作业现场应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并 应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清 洗和消毒;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9. 0. 8 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 卫生设施标志。 9. 0. 9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的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除应满足以上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 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 必须 ” .反面词采用 “ 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 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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