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6a华隆建筑安装公司税务筹划研究内容摘要:

税一样,它也是一种附加税,计税依据依然是是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华隆建安公司作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也是公司所要缴纳的税费内容。 在建筑安装企业中,印花税的使用情况比较普遍。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华隆建安公司由于经常要涉及到与客户签订合同,如建筑安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所以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x适用税率华隆建安公司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属于中等城市,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 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车辆,一类是船舶。 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还有三轮汽车、低速汽车以及摩托车这几类。 华隆建安公司由于涉及到车辆购买和使用问题,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5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它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华隆企业位于克拉玛依市,拥有多处房产,每年所缴纳的房产税也不少,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人范围。 6科技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 华隆建安公司的税务筹划三 华隆建安公司的税务筹划在上节中,已经介绍了建安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涉及各种税种。 下面就每个税种的特点结合建安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一)营业税的税务筹划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时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的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价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根据此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筹划取得节税效果。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5]。 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案例一:新奇公司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华隆建安公司,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华隆建筑安装公司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 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华隆建安公司应纳营业税额=(3000+2100)3%=153(万元)若华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华隆自行购买,华隆公司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 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华隆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少纳3万元。 分析: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7《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6](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工程承包公司可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二:方案一:建设单位A有一项工程由华隆公司组织安排施工单位,最后施工单位C和D中标并直接与A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共3 000万元,A另外支付给B1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则华隆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100万元5%=50 000元。 方案二:华隆公司与A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为3 100万元,之后B将工程转包给C, D,转包金额为30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华隆公司应纳营业税(31003000)3%=30000元。 这样,按方案二,华隆公司可以避税20000元,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选择订立合同的分包企业,必须拥有施工资质,否则,总承包人不能取得完税证明,也就不能按余额纳税,反而增加了税收支出。 所以,审核分包人的完税资质,在税收策划中,也非常重要,是控制税收风险的重要手段。 8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7];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同时税法又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8]:(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三: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华隆公司,2009年5月承建了建设单位B的办公大楼,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注明:工程耗用铝合金门窗价值200万元(不含税)及玻璃幕墙价值300万元(不含税)均由华隆公司用其自产货物提供;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 华隆公司应纳增值税额=(200+300)17%=85(万元)华隆公司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元)合计纳税=85+3=88(万元)上例中,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没有单独注明建筑安装劳务的条款,则应就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华隆公司应纳增值税=(200+300+100)17%=102(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02-88=14(万元)。 9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不动产开发转让中,选择不同的合同订立人,可以节约许多税赋。 案例四:天阳企业购得土地100亩,价值2000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天阳企业欲转让该土地,华隆建安企业与其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2200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尾款1400万元。 由于半年内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华隆建安公司不能进行工程开发,欲按原价转让,然后收回预付800万元。 随后,华隆建安公司经过多方努力与筹划,与有购买意向的C房地产公司谈妥相关事宜,具体条款如下:天阳企业与华隆公司签订中止原土地转让合同执行的协议,并约定由天阳企业返还华隆公司预付款800万元;天阳企业与C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金额为2200万。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