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范本内容摘要:

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八 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 九 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 十 条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十 一 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 二 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章 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 第 十三 条 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承接查验存在的问题, 10 个工作内开发公司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 十四 条 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存在的问题, 10 个工作内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 十五 条 资料移交存在缺失的部分, 5 个工作内进行补齐。 第 十六 条 钥匙的承接查验:缺失或存在的问题, 3 个工作内给予补齐或整改,合格后进行复验。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 七 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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