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学生管理内容摘要:
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拟转入高于我校录取批次或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对口升学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升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我校转出、接收学生由校领导审批,具体操作由学生处办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 超过一学 16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经批准后可续休。 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按休学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填写《焦作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所属教学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对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学生处直接发 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作变动; (三)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四)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 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复查合格,院系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休学到期后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由院系提交报 17 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升级、留(降)级、退学 第二十八条 升级:学生学完 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或累计不及格学分未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一)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 15 学分者。 (二)入学以来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 20学分者。 (三)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主动申请留级,经学校审核批准者。 第三十条 学生留(降)级每次以一年为限,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 学生留(降)级应由其所在学院填写留级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批,由学生处出具留(降)级通知书分别 交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学生接到通知书一周内应办理完相关手续。 留级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所在院系内相近专业,所在院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 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三)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年累计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 26 学分的; (二)累计两个学期德育考评不及格的; (三)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18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院系对学生提出退学处理意见要提前预警),学生处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 30 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派人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焦作大学学生申诉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 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内向院系申请,学生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必修或限定的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 (二)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 95%及以上的; (三)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结业后可以参加换证考试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9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未达到毕业标准,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当年 9月底前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结业当年 12 月份由学校安排的换证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不合格结业的,可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同换证考。 (三)因实习不及格结业 者,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同换证考。 (四)毕业学期德育考评不及格者,结业后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书。 (五)换证考试仍不及格者,可于次年 9月底前再次申请参加该学年的换证考试。 若 5年内(从正式入学取得学籍起)仍未能通过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不再继续学业,已经取得总学分的 30%以上者,学校发 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习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 发布之日 起执行。 20 焦作大学学历证书遗失补办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关于补办毕业证明书的通知”要求及学校有关规定, 特制订此办法。 一、毕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书,遗失后只能补办毕业证明书。 二、补具毕业证明书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毕业证书遗失需补办时,需首先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刊登 15 天后,本人持遗失声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毕业证丢失证明到学生处填写《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由学生处对毕业证补办申请材料审核、核实其学籍和原发证档案后,经学生处处长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处依据其当年招生花名册到教育厅学生处打印《毕业证明书》。 学校办公室根据学生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的《焦作大学毕业生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在《毕业证明书》上加盖学校印章。 毕业生本人持身份证领取《毕业证明书》。 三、以上规定在执行中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则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四、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1 焦 作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学生档案管理的动态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学生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为培养人才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密保管的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统一领导、校系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学生处对系部的学生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 导。 第三条 学生档案日常管理在学生所在系部,由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做到安全、保密、系统、完备。 特殊情况需查阅使用档案,要严格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学生毕业时,移交学生处,使用由学生处统一印发的档案袋和专用封条。 第二章 收集范围 第四条 学生档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 高中(中专、高职等)阶段档案; (二) 学生入学登记表; (三) 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 (四) 学年鉴定表; (五) 毕业生登记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 (六) 奖惩材料; (七) 党团组织材料; (八) 毕业生体检表; (九)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存根; (十) 国家助学贷款缴费通知书; (十一)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22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五条 入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 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并注明形成材料的时间。 第六条 归档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 16 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 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和纯蓝色墨水以及复写纸书写。 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 代替原件存档。 第四章 档案查阅 第七条 因考察、任用学生干部、学籍变动、组织发展、推荐就业、起草奖惩文件等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门、团委和各系部党政负责人可登记后查(借)阅学生档案;因其它需要或校外单位因公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必须持单位党务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经学生处审批,方可查阅档案材料。 查阅档案应严格保密。 第八条 学生档案不得外借。 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应严格履行借出登记手续。 档案借出后必须严加保管,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天,若情况特殊需延期的,应补办借阅手续。 查阅时禁止在档案上划圈、涂抹、批注、删改; 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归还时,管理人员要逐一核对档案材料。 第五章 档案传递 第九条 学生毕业、转学,应及时按程序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十条 学生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传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原则上不允许自带。 第十一条 转出转入的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 第十二条 转出的学生档案,要认真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对转入的学生档案,经校对无误后,要及时将回执签名盖章后寄回。 第十三条 转递的要求 (一)毕业生档案由各系部完备手续后,交由学生处,统一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 单位或录取院校地址转递,平时需转递的档案由各系 23 部移交学生处按规定转递。 (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二)对超过择业期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档案,由学生处将该生档案转往其生源地县(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 (三)休学学生的档案转至休学后所属年级档案管理;保留学籍的学生,其档案可暂存学校。 第十四条 遗留档案一律在学生处保管。 建立《遗留档案登记簿》,做到出入清楚。 遗留档案包括:自动退学、开除学籍、出国未归、死亡、失踪的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自动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档。焦作大学学生管理
相关推荐
表面平整误差不超过 177。 5mm。 2)砖的检查 耐火砖的检查内容,主要是硅砖,异形粘土砖的外观缺陷和几何尺寸等,检查的方法分逐块检查和随机抽样检查两种。 几何尺寸需进行全数检查的有小烟道砖,蓄热室单墙砖,主墙砖、箅子砖;斜烟道,燃烧室的砖和过顶砖。 其它的砖经抽查发现有严重外观缺陷,尺寸偏差超标太大的也需全数检查。 3)砖的加工 通过预砌筑和大、小公差搭配后,剩
讲 理论。 主要是课程的脉络和核心的知识点。 ( 2)细致、合理地安排 实训内容。 焊接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专业,要求学生既要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 为此,在课堂教学的同时,针对重点内 容设置实训课。 采用“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模式,教师仅就原理和操作要点进行讲解, 让 学生独立完成实训 内容, 在实践中自行摸索规律、产生感性认识, 从而上升为理性认识。
l/1000 承重平台梁垂直度 h/250 钢结构的焊接和焊接检验 焊接 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焊工,应持有焊工操作证,施焊项目满足需要并在有效期内。 焊条必须 有质量保证书;并在施焊前按技术说明书规定的烘焙温度和时间进行烘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净化装置钢结构施工方案 第 11 页 焙;经烘焙后应放入保温筒随用随取。 焊工焊接时必须严格执行焊接工艺。 焊接时,应将焊缝每边 30mm~
着色渗透检测通用工艺守则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方法、操作过程及记录报告等的基本要求2引用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第四篇〈表面检测〉3检测的基本要求,复检和签发报告人员应有Ⅱ级以上资格证书。 色盲、色弱、。 、易挥发、微毒的物质,操作时应严禁火种和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以防中毒。 ,应对受检部位表面及附近25mm范围内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