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内容摘要:

,发现人工 成本一直是占据建筑合同支出的一大部分,大约为 20%~ 30%之间。 然而,劳动支出不归入建筑业税改方位而只属于普通劳务,其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不可抵扣。 若人工成本依据《营改增方案》归类为“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其所要缴纳税率应为 6%,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工人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和保险费支出,增值税的转嫁特性使得这部分费用有可能从劳务公司转嫁到施工单位。 (二)对企业结构以及行业中下链接的影响 税种的不同也意味着实务操作过程的不同,据笔者所知,增值税由于存在可抵扣功能以及国家对增值税开发机构的要求,其可 操作空间以及管理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税部门功能不够或简单是不适格。 另外,应企业日常的经营需求以及企业之间合作和竞争的环境,单一的财税部门会使得企业面临更多不必要的问题。 施工公司只是建筑行业的其中一环,在施工公司下链,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中下游行业,如劳务派遣、材料采购、勘查等。 税改后这些行业毫无疑问会列入增值 税征收对象之中,那么,笔者考虑到,分散性、低资本性,是一般的中下游行业的普遍特点,更有很多存在于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 这种特点很有可能使得这些地区企业的财税管理难以保证规范,别说增值税发票,甚至连营业税发票的取得问题都要打个问号。 在不能规范经营前提下,行业之间为了拉拢客户源,更有可能存在着变相优惠、折扣、竞相减价等方式,从而引起行业的恶性潜规则,破坏行业生存环境。 (三)税改后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营改增后也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偷漏税。 如上文所诉的建筑单位供材的合同中,施工方是不可以将材料费合并 算入合计数纳税的,否则,施工方便是违法虚增建造成本。 这是因为,这种一方供材的合同中材料费是算入工程款的,以增加总额后返还形式给予施工方。 而且,企业所得税是和成本所占比例成反比的,成本越高,企业所得税自然变小,这就是说,施工企业已经在无形之中减少了支出,同时又没有相应成本与其对应。 故,这里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便是,施工方与建设方订立合同时,应在合同上写明:工程造价不含材料费,施工方仅提供劳务。 ( 作者:陈思聪 发表时间: 2020 年 11 月 ) 另一个比较严重的法律问题便是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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