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号的协议书。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院、用人单位或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各执一份,非原件无效。 以各种名义欺骗学院,手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协议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本人负责。 (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就业协议书》因非人为的破损等原因不能使用,由各系毕业班辅导员持原件到院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 (六)《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院双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上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原签约 单位的书面退函),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院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的协议书。 (八)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发。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补办。 (九)签定协议书时有关说明 凡参加考研或参加专升本考试的,但未明确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须给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本人巳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失效”的字样,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按违约处理。 毕业生如因考取研究生 、专升本、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必须将学院发给的协议书交回就业指导中心。 第九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 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各方在签订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并且没有其他方面的择业限制。 如果学生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其他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 责任。 学院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保证就业计划的落实,使就业协议得以实现。 除协议书上所列的各项内容外,签订协议的各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备注”栏内加以补充确定。 第十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程序 (一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阐明自己的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地址。 (二)无独立用人权的需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 章,除省部级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外,均需要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签字盖章。 (三)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后,到所在系签字盖章,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送交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签字盖章。 (四)就业办审核同意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就业协议应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先行签字盖章,特殊原因需要学院先盖章,需要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批准,此后出现一切问题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缺少就业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或毕业生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于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就业协议必须经过学校同意,就业协议还需符合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各项要求,否则将无法通过派遣审批。 第十二条: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 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不符合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 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学校同意,取消原来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各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学院就业计划上报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 准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的追究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学院将与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可能妥善解决;学院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推荐表》、《协议书》补发办法 (一)《推荐表》 毕业生如不慎将《推荐表》遗失,毕业生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同意签字盖章后,交就业指导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协议书 毕业生的协 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 确因特殊情况协议书遗失的,要到指定的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后,将由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同意签字盖章的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报刊,交就业指导中心按补办的相关规定办理。 以上两种资料每位毕业生只能补办一次。 (三)因《推荐表》、协议书本身质量或印刷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的,不属于补发范围。 (四)补办者应承担相关材料费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及使用须知 一、《毕业生登记表》(以下 简称“登记表”)是对学生在大学期间的综合评价材料,是对毕业生大学生活的总结,归档后作为毕业生本人档案的重要内容。 毕业生在填写和使用登记表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 二、每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须填写登记表,在毕业离校前以系为单位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 毕业生填写完后,由系和学院签署意见后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三、毕业生本着对本人、学院、社会负责的态度,认真回顾表中涉及本人在校期间各项内容,用蓝、黑钢笔实事求是地填写。 四、表内所列项目,要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如有情况不明无法填写时,应写“不清”、“不详”及 其原因,如无该项情况,亦应写“无”。 五、“本人学历及社会经历”自入中学时起,依时间顺序详细填写,年月要衔接,中途间断学习的时间也要填入,并加说明。 六、“家族主要成员”是指直系亲属(父母和爱人、子女)。 “主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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