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内容摘要:

定 学校(或学院) 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 学校(或学院) 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 学校(或学院) 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 学校(或学院) 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 学校(或学院) 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 学校(或学院) 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 应按照审批机关对 学校( 或学院) 校 长任职的标准聘任 学校(或学院) 校 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 长负责 学校(或学院) 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 学校(或学院) 董事会 的决定; (二)拟订 学校(或学院) 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5 制定 学校(或学院) 各项规章制度报 董事会 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 学校(或学院) 副 校 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 学校(或学院) 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 校 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 学校(或学院)的 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 学校(或学院) 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 董事会 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 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 学校(或学院) 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 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 的法定代表人由 董 事长担任。 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 学校(或学院) 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 学校(或学 院) 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 校 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6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 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 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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