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试行内容摘要:

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如发现有诈骗或经济犯罪活动的, 应将有关材料分别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六条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监管对象的案件以及立案侦查、起诉和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处罚案件过程中,凡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监管对象的案件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九条 县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监管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对涉嫌单位及涉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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