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修改)内容摘要:

关已完成或在建的工程的质量管理的完整文件。 在不影响乙方 履行本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和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随时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检查,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甲方应在检查前通知乙方或建设承包商,乙方及建设承包商应协助甲方的此种检查,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和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检查不得影响项目工程建设施工。 13. 2 甲方应负责安排供应工程建设期间以及验收期间项目场地所需的临时用电和用水,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和完工 14.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项目的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在验收前十五个工作日或经双方商定的更短期限里,由建设承包商提 出验收申请,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成立由乙方担任主任委员的初验及最终验收委员会。 其他组成人员包括环保部门、建设承包商、监理、施工、设计、电网经营等有关单位的代表。 初期及最终验收委员会将依据附件二、竣工资料、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说明书及国家有关竣工验收规程和标准等实施项目验收。 验收完成后,初验及最终验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 14 果出具验收报告,该报告应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和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考核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14. 2 初验合格后双方应积极努力配合以尽早完成最终验收。 最终验收标志项目建设完工。 第十 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5. 1 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完工延误,免除双方责任。 如果不影响项目继续进行,项目进度顺延。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项目进度表完成建设工程的情况,如果不影响项目继续进行,项目进度顺延。 如果影响项目继续进行或造成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15. 3 对于任何不 能 合理预见 的 原因导致 无法按项目进度表完成建设工程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 进行 说明。 预计延误 期限 和 对项目工程建设产生的不利影响及乙方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运营与维护 16. 1 乙方应在项目运营期内,接收甲方供应的垃圾 365 天,甲方供应的垃圾每日为 300 吨以上。 乙方负责对处理厂的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承担项目运营的成本和风险。 16.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接受垃圾,有权拒绝非许可垃圾运输车辆进厂。 15 16. 3 乙方应安全稳定地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20等环境保护标准对垃圾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 16. 4 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项目的管理、运营委托给一家在垃圾焚烧处理运营方面有 经验的运营承包商。 乙方指定运营承包商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解除 ,而且乙方应与其运营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16. 5 运营期间内乙方负责对项目用地上的附着物、生产经营设备以及其他财产按其实际价值投保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6. 6 处理厂开始正式运营后,乙方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垃圾数量、环保排放测定值、上网电量报表。 16. 7 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后抽查、监控乙方守法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履行本协议状况,并依法处理。 16. 8 除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及履行其法定职责和本协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预垃圾焚烧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同时,甲方应保证任何第三人对项目的干预。 16. 9 若干年后,甲方所提供的垃圾,超过现有项目设计的处理能力,乙方为扩大生产规模,扩建现有项目,乙方有义务优先接受甲方的垃圾。 第十七条 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17. 1 甲方负责从乙方书面通知的初步验收计划开始日期起按日将来宾市全部垃圾无偿运输至乙方垃圾贮存处,但是在处理厂开始正式运营前每日供应的垃圾量应不超过乙方要求的数量。 16 17. 2 在国家法规、政策未作强制分拣规定前,甲方不得书面或口头允许垃圾到厂前被人为分拣剔出可燃成分。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费 18. 1 甲方 支付乙方的城市垃圾处理补贴费为:自乙方接受垃圾之日起,甲方交乙方处理的垃圾处理补贴费为 40元 /吨,且前三年原则不变;具体支付时间为:每月以最后一日甲方与乙方认可的当月累计过磅数为准(不包括乙方自行收购的垃圾数量),下月底前支付完毕。 城市生活垃圾供应与处理补贴费结算按照附件一执行。 18. 2 如发生下述情况,导致乙方出现亏损或将造成明显损失,或为了恢复正常运行需增加巨额投资,导致在特许期内无法收回投入,则双方可商讨垃圾处理补贴费调整事宜。 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甲方尽可能予以支持。 ( 1)法律、法规规定取消了乙方的相关优惠政策,将导致乙方出现亏损; ( 2)煤价、水价大幅度提升,使乙方的运行成本明显增加,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 3)国家政策对飞灰处理做出新的规定,处理要求明显提高,处理成本大量增加,将使以后运行成本明显增加; ( 4)焚烧垃圾发电的上网电价明显降低; ( 5)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 17 18. 3 三年后,乙方由于各种原因,效益明显提高,若周边同类企业处理垃圾的补贴明显低于甲方支付的垃圾补贴,则双方可商讨垃圾处理补贴费酌情降低事宜。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9. 1 在特许 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19. 2 项目公司股东转让应保证新股东全接受原股东义务和责任,并优先转让其他原股东。 第六章 项目转移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20. 1 特许期满后,乙方应将垃圾焚烧厂重置完好移交甲方。 同时移交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和技术。 20. 2 特许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届时双方须另行议定特许经营权协议。 双方同意在特许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开始关于是否继续授予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特许权的协商,并在特许期满前六个月内确定 是否继续授予乙方上述权利。 第七章 双方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义务与责任 21. 1甲方的责任: 18 21. 1. 1 甲方协助乙方取得本项目的相关许可文件、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办理电力上网许可等批准手续;乙方在开始接受垃圾后申报运营处理厂的资质; 21. 1. 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国家对再生资源利用优惠政策以及西部优惠政策的享受,增值税及征及退、所得税免 5 年、 5年后所得税享受 15%待遇。 21. 1. 4 甲方保证乙方不受任何第三方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非法干扰行为; 21. 1. 5 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将来宾市所收集的所有垃圾(建筑垃圾除外)无偿运抵垃圾焚烧厂; 21. 1. 6 甲方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生产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接管垃圾焚烧厂。 21. 1. 7 如果发生甲方责任中止项目进行,甲方将赔偿乙方所有可计算投资,包括环评、可研等。 21. 1. 8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的责任 21. 2. 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申请项目所发电力上网及签署预售电合同。 21. 2. 2 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建成运行该项目,按时接收甲方的垃圾。 在特许期间,加大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根据本协议第。 21. 2. 3 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在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形式后的 15 天内,报甲方备案。 19 21. 2. 4乙方接受甲方依法对经营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21. 2. 5 特许期结束乙方应保证垃圾焚烧厂设备完好,技术资料完整,并按协议交付甲方。 如特许期后仍由乙方继续运营,应同时办理清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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