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土地确权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得林权证的;十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五)做好登记资料归档工作。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4 证的档案由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各村要设立土地承包档案柜,并落实管理人员,所有登记存档资料全部用电子计算机打印,取消手工填写。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范围、方法和步骤 (一)范围。 2020年南仁及各村、组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须报经南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工作方法。 本次登记主要针对农用地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 记开始前,应对集体土地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预留村庄建设等合法建设用地后,确定用于承包经营的农用地扣除林地后的土地为登记范围。 登记中大多数农户对现行土地承包关系基本满意的,可经过实测丈量明确长宽、面积和四至后,按规定程序和内容直接登记。 也可在原承包土地的基础上,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农户交回的承包地给新增人口划分承包地以后,按规定程序统一登记。 对于符合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条件,需要变动承包地的,可以根据该办法变动后再按规定登记。 是按二轮土地承包现状直 接登记,还是按人口增减退补变动承包地后进行登记,根据农户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确定。 登记过程中,应逐块逐户对承包土地进行实测丈量,按实测结果登记,输 25 入电子计算机管理。 不得直接抄录二轮土地承包档案,倒推长宽,以证换证,搞虚假登记。 承包地块四至应尽可能使用树木、水渠、道路、地边距等固定标志。 进行登记的分地人口、承包地块四至、面积等,应按地块和农户填表登记后分别公示两次,接受群众监督。 未经公示确认,不得作为确权登记的依据。 以家庭方式承包平均分配的土地,不再鉴定土地承包合同。 (三)时间安排。 南仁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登记的入户核对调查、实测丈量土地、颁证、建档、实现电子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等各项工作工作应于 2020 年 12月底前完成。 登记工作由中心组织实施,按下列步骤进行: ,制定方案。 时间为 2020 年 8月底以前。 工作任务是摸底调查,制定登记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准备。 ,培训工作人员。 时间为 2020 年 8月。 工作任务是中心、各村分别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县上负责对包抓部门、中心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中心负责对全部村组干部和登记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培训。 ,逐户逐地调查。 时间为 2020 年 910月。 工作任务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或者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小组;全面清查土地资源,厘清土地承包关系现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报中心审批后组织实施。 26 ,建立档案。 时间为 2020 年 1112月。 工作任务是填写相关表格,输入电子计算机管理,申报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 ,检查验收。 时间为 2020年 13月。 任务是拾遗补缺、完成收尾工作。 分别组织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 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总结报告。 南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指出存在问题,未按要求完成登记的完善 “补课 ”。 五、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便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统一掌握政策,根据省农业厅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 (一)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承包经营权登记。 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先申请县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报县政府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根据确权后的承包方案和承包农户进行登记。 土地使用权一时难以明 确的可以对争议土地暂缓登记。 (二)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确定登记。 承包纠纷一时难以 27 解决的,可以对纠纷农户或者纠纷地块暂缓登记。 (三)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 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范围。 对农户自行在家庭承包土地上栽植树木,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农户在家庭承包 的耕地上栽植果树的,列入登记范围。 (四)流转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在进行登记。 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 地流转合同约定。 (五)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 对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做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它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占用土地可恢复为农用地,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 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28 (六)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 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厂、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 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金。 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按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办理。 (七)规划整理的土地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畔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 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畔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八)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九)关于解决突出问题。 对登记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处理。 可以引导农民互换并地,减少承包地块,按互换并地后的地块登记。 也可以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 对符合陕西省实施《农村 29 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多数农户要求合理变动承包地后登记的,可以尊重大 多数农户意愿,按该办法合理变动后予以登记。 对互换并地、按人口增减合理变动承包地的,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指导,参与具体方案的制定,派人参加指导审定方案会议。 涉及变更农户承包地块的,应尽可能压缩变更面,不得毁坏果树和温室大棚,不得破坏农户现有生产能力和农田设施,处理好对原承包农户投资的补偿。 任何情况不得打乱重分承包地。 (十)实测土地引起相邻农户纠纷的处理。 对于实测丈量土地以后发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新界畔进行登记。 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处理农村土 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 (十一)合并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依据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十二)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2020 年 7 月 10 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 30 记范围。 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 的,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举家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收回其承包土地。 (十三)大中专学生及毕业后的承包地登记。 大中专学生保留承包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保留大中专在校学生承包地的,这次确权登记中不再重新处理。 大中专学生毕业三年以上未落户村民小组并没有返回原籍参加农业劳动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 (十四)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登记。 2020 年 6 月 30 日以前死亡人口的承包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可以不变动承包地,将分地成员更换为本户未分配承包地的其他人。 本户无未分配 承包地人口的,可以记录为附属地。 (十五)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变更分配承包土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承包地范围;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所在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十六)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 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 为管理,代管期间承包金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 31 入。 (十七)迁回原籍农户的承包土地登记。 近年来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回原籍生活的农户,村民小组应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核实其在原籍是否取得承包土地。 对原籍分配了承包土地的,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如果原籍未分配承包地、又没有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事宜的,可将其承包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暂不予以登记颁证;委托了代理人的,正常予以登记。 (十八)自留地的登记。 保留自留地的,自留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按照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规定,可以纳入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其权 利义务适用于家庭承包土地的规定。 (十九)机动地问题。 预留机动地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 5%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划分给新增人口;没有预留机动地或机动地面积不到耕地总面积 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原留出机动地面积较大、用于推广种植生长期较长作物的,可以不转移原经营农户对土地的占有,由其继续经营,但应将土地承包权分配到户,并由现经营户向确权登记农户支付相应的报酬,标准可由村组统一规定。 (二十)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 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 大,可以改为划分土地等级分配,也可以继续沿用当地习惯,由村民小组讨论决定。 对 32 于扣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但应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 (二十一)测量差异及附属地的规定。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如果实测丈量土地,难免出现附属地。 农户人均耕种附属地在一亩以下的,可以只作记录,无偿耕种;超过一亩的,其权利义务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作出规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定。 (二十二) “空挂户 ”问题。 对于迁入当地村 民小组居住时承诺不参与集体分配的 “空挂户 ”,登记中仍不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分配承包地。 “空挂户 ”不参与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十三)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平均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在 10 年以下或者剩余承包期不足 10 年的,只签订承包合同,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完善相关档案登记;承包期在 10 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过 10年、承包合法的,如果当事人申请,。村土地确权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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