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内容摘要:

四、实施细则 原规划平房,未 经居委会同意,后在平房的基础上加盖二层以上的楼,除一层按现行标准安置补偿外,所加盖楼层均视为非法建筑,补偿价为 220 元 /平方米。 超出原宅基地,超出面积部分补偿价 160 元 /平方米。 非法建筑,但又交了占地使用费的户,居委会只补偿地上附属物 220 元 /平方米的补偿费,一律不计还房面积。 经批准建设的住宅楼,除一层按合法宅基地面积换房外,二层以上部分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每平方米 1300 元,不计算安置面积。 经规划,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批准的沿街二层楼以上的楼房,视为经营房,在原标准上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 30 元补助费。 住房改为经营房的一律不进行补助。 以前在公路加宽改造中,原已补偿的房屋,但后来又重新建起来了,只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 220 元 /平方米。 凡超出宅基地的所有临时建筑、板房、空闲地、所有树木、菜地等视为非法建筑和乱移乱栽行为,居委会一律不予补偿。 五、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区确定临时安置过渡期为两年,安置周期自拆迁安置楼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完结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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