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 ,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 3600 至 36000 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商确定。 括以下内容: ?法律咨询;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 ?参与重大事务谈判; ?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26 ?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 等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如有重大疑难、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 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接触、了解到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7 四、办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 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法律事务 ),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草本”。 (法律事务 ),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法律事务 ),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 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 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 28 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 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 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 规定,结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 29 程。 (一)收案 : ?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应做如下工作: ?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弄清当事人之间的 (法律 )关系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等,凡符合收案条 件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 ?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弄清基本争议焦点后结合现有证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 ?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基本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应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 ,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 所提供的格 30 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应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如委托人系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查(代理起诉前、应诉后的准备) ,是指承办律师根据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依法调查取证活动的总和。 ,并把告知内容制作成书面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附卷: ?案件还需要补充哪些 证据材料; ?补充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重要性; ?若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可能会使委托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不利后果。 (包括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录音),应有 2 名律师或 1 名律师和 1 名律师助理一同前往,并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或由律师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日期;如是谈话录音的,承办律师应在事后整理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 : ?调查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记录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 31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记录人的身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向被调查人告知应如实陈述以及不如实陈述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原话记录; ?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让被调查人仔细阅读并核对记录与其所陈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告知他有权更正,并应记录更正的内容,由被调查人捺印确认;如相符,则让被调查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若被调查人不愿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如实记录不愿签字的情况或可以邀请其他在场人签字 或捺印见证,并注明年月日; ?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院提交;若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三)代理起诉 ,是指律师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代理活动。 承办律师在代写起诉状前,应审查分析有关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 实和理由及管辖法院。 32 ,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案件受理法院。 ,应告知委托人须提供诉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 因委托人原因暂不能提供的,应告知委托人须在起诉之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谈话笔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应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同委托人一起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在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应告知委托人须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及未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 经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也可以代理以上事务。 分提交至受诉法院,部分提交的,其余证据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知书和举证须知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回执应附卷。 (四)代理应诉、反诉 ,应向被告询问其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同时告知被告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经被告书面确认。 ,首先应审查受 33 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审查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若法院无管辖权的,律师应在答辩期内代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应及时到受诉法院查阅、复制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事实和理由及原告已提交的证据后,积极收集有关证据,代写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 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的,经和委托人商议后, 可代写反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 (五)出庭前的准备和参与调解 ,全面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对于依法不能独立调查取证的,可根据案件需要按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承办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或申请专家出庭参与诉讼。 、房屋、相邻权等不动产纠纷,承办律师必须查看现场,有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丈量,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整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事 实依据。 ,承办律师应及时提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应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及委托人自愿的情况下参与调解工 34 作,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应事前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载明进行调解的权限或委托人出具的书面调解方案。 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征得委托人许可的,应在签收调解书前征得委托人许可或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签收调解书。 未经委托人许可,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 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承办律师应撰写代理词,以系统地阐明其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或就本案应如何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代理出庭和签发法律文书 、按规定着律师袍出庭,机智、灵活、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 ,承办律师应对违反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现象提出意见,以维护程序的合法性。 ,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委托人行使各项权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 撤诉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由委托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向法庭提出,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 ,要对判决和裁定进行研究分析。 如果认为判决或裁定不当,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解释裁判文书中的不合法和不合理部分,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 如果当事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原承办律师代理诉讼的,原承办律师 35 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 ,在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委托人,同时告知法律文书签收后相 关的权利义务,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七)代理上诉 ,可代理上诉: ?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的;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适当的; ?一审诉讼中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到实体判决的; ?出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 ,递交上诉状。 (八)代理二审诉讼 ,在对案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代理词,准备法院开庭审理,如有新证据的,应及时提交,并 说明相应理由。 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予以阐明。 (九)结案后的工作 (或达成调解)后,应告知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不包括执行阶段。 代理的诉讼案件结案后,原委托人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另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36 (十)案卷整理、归档 日内,应做好相关诉 讼代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为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收案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 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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