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内容摘要:

的编制方法。 ⑴ 采用总价合同的, 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⑵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定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 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 ⑶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工程结算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⑴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 ⑵ 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⑶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结算编制受托人可商洽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 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结算编制中涉及的工程单价应按合同要求分别采用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料单价。 ⑴ 综合单价。 把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综合成全费用单价,其内容包括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经综合计算后生成。 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结算价。 《清单计价规范》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⑵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 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⑵ 工料单价。 把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形成直接工程费,加上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措施费,构成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由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直接费汇总后另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结算价。 (五 )编制内容 工程结算采用工 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包括: ⑴ 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以及实施工程项目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⑵ 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计算的各项费用。 工程结算采用定额计价的应包括:套用定额的分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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