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路灯施工安装合同内容摘要:

单价清单内项目性质相同、施工环境相似的工作的安装费的计算以工程量乘以相同项目的定额单价计算。 若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不同或施工环境不相似的安装费以相同的项目的定额单价为计算基础换算,否则以由甲乙双方根据工料分析商定的价格计算。 变更所使用的材料价格,以 安阳 市定额站公布的中准价为计算依据,跨月的则按相应月份的加 9 权平均值进行计算,减去的工作从预算书中扣除相应的安装费及材料费。 甲方要求变更时,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要求后十 四天内呈交草拟的工程更改预算报甲方批复,批复后生效。 乙方须把所指的更改或工作的费用之详细计算资料呈交甲方审核和 确定。 该计算资料须包括单价的详细分析。 2. 按本条款 1 节计算到的工程更改费用,中期付款额和合同总价须予以相应的调整。 3. 通知甲方有索赔意向 ,并在一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 超过这一期限的时间则被视为不合理的过程,乙方便被视为放弃其索赔的权利。 第八部份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合约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 因特殊原因,部份单位工程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 1. 本工程的决算须在协议条款所列的决算期内完成,在决算期完结前或按第三十五条款发出最后证书之前,乙方应获给予工程更改结算表一份,结算付款方式见合同书第六条。 2. 在实际完工前或完工后合理时间内,乙方须将决 算所需的所有资料呈交甲方。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须提交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正本及副本各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 第二十三条、 保修 1. 由竣工证书所注明的竣工日期后开始计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验收完成起计算保修期。 2.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 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认为按本条款提出要求保修的项目已获保修,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证明,证书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保修责任完成日。 第九部分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四条、 争议 1.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 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0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过期完工赔偿及质量未达标赔偿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协议条款的完工前或按第十一条款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而甲方证明他认为本工程本应已完成,则乙方须按合同协议的过期赔偿率和本工程未能完成的期间,计算赔偿给甲方,而甲方可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赔偿。 过期赔偿率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扣合同 总价的2‰;达不到优良质量标准扣合同总价的 5%。 第二十六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人员出入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2.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2. 在协议条款所列保修期后,或按第二十三条款保修完工后,或收到按第二十二条款要求的资料后(以较后时间为准)三个月内,甲方须尽快发出最后证明: 本合同已付的款项,和 按本合同条款调整后的合同总价。 上述两数目如有差额,须在证书内相应地列明是甲方欠乙方的,还是乙方欠甲方的。 除非按本合同有其他的扣除,乙方可在提交最后证书给甲方后十四天内收款,或按情况而定,乙方须在十四天内把欠款支付与甲方。 3. 除非双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前或乙方在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要求仲 裁,最后证书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按合同协议书进行仲裁或其他),将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本工程是按本合同正确地执行和完成,及证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规定已获考虑,除非证书所列的金额因下列事件而有错误: 与本工程或其部分有关的或与该证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蓄意隐瞒。 本工程进行时或证书发出前,未能发现损坏(包括遗漏)。 计算中错误地包括删除了任何工作、物料或数字,或算术错误。 4. 除上所述,任何甲方所发出的证书,皆不能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与该证书有关的工作及物 料是符合本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甲方终止雇用 1. 若乙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 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 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或 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甲方要求移走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之书面指令,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或 重复地拒绝执行甲方代表发出的批示或工程变更。 2. 若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 11 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流动质权债券的抵押物业已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接管,则乙方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若甲乙双方,其破产托管人、清盘 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乙方的雇用可以恢复及继续。 3. 若乙方的任用如前述终止了,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甲乙双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 甲方可雇用及支付其他人士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等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和放布工地上或邻近或乙方提供的中转场地供本工程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亦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 除非终止雇用的原因是乙方破产或收表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若甲方在终止雇用后十四天内作出要求,乙方须将任何为本工程供应物 料及 /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甲方,但有关供货人或分包人有权对甲方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 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的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乙方未予支付,甲方便可以支付给供货人或分包人。 乙方在甲方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之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远离工地。 若在提出要求后合理时间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以(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远离和出售乙方任何前的物业,并将出售所得减除费用后,由甲方为乙方代管。 乙方须依下述的方式补偿甲方因终止雇用乙方 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 /或破坏。 在本节 1 段所述的工程完成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但在该工程完成及其帐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甲方须证明其本身正当所花的费用金额和因终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 /或破坏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雇用前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乙方须清还给甲方的债项;如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前述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甲方须清还给乙方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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