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标准好版内容摘要:

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 4)进行拍摄。 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的出生缺 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 ICD10 编码录机,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 (二)报告管理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在每季度初收集本机构上季度填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包括产科专用和儿科专用)及出生缺陷儿照片,并于每年的 10 月 10号以前将上述报表及卡片报区县妇幼保健院(所)。 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收到报表及卡片后,应对上述报表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缺、漏 项或存在逻辑错误、缺陷诊断不明确等情况,应及时与填表医院进行核对。 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对报表及卡片进行核对的基础上,于每年的 10 月的 25 日前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并于第二个月 25 日前将电子表卡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 五、质量控制管理 (一)监测数据核对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管理。 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管理的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对分娩登记中的围产儿数及一般情况与《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进行核对;对分娩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本中的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与产科专 用的 “ 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 进行核对;对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中的出生缺陷诊断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 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 ” 进行核对;对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中的出生缺陷诊断情况与儿科专用的 “ 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 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活产数、围产儿数、出生缺陷诊断例数、出生缺陷诊断类型和出生缺陷报告卡中其他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或每季度负责将本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检查,对因转诊而重复报告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汇总整理,出生缺陷类型以最后诊断为准。 (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 数量: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该统计年度监测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辖区内 50%以上监测医院进行至少一次的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对全市 10%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 内容: ( 1) 核对上报的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 2)核对上报的中期引产总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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