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计名称word(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 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 、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①国家预算内资金: 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 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 (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 )、专项支出 (如煤代油专项等 )、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②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 )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 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 (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 ),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 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 )等。 ) ③债券: 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司 )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房地产 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④利用外资: 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 (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 )及外商其他投资 (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 )。 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 (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 外商直接投资: 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 (政府 )合资、合作或独 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 (或实物 )、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对外借款: 指通过中国政府 (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外国资金 (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 )。 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 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⑤自筹资金: 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 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 (单位 )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 种自有资金。 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⑥其他资金来源: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 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集资: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 )在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各种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 )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 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 购房单位在 报告期交纳的押金。 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 (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 本年各项应付投资款: 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 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 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 (或发生数 ),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四 )施工、竣工房屋面积及竣工价值 房屋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 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注意:房屋施工面积按照建设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的施工面积填报。 各类商品房施工面积要与投资额按工程用途分相对应。 比如:住宅有施工面积也应有投资额,反过来亦然。 房屋新开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 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 (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 )的日期为准。 注意 :上报‘新开工面积 ’ 的同时要将该面积加入‘房屋施工面积’。 房屋竣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实行房地产开发小区综合验收的城市,应经小区综合验收合格 ),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注意:按“竣工验收报告”上的竣工面积填报。 竣工房屋价值: 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 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 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 (如电梯、通风设备等 )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 注意:‘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五 )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 实际销售面积: 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 (正式 )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 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 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外销 (租 ): 经有关部门批准,销售 (或出租 )给境外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商品房屋面积。 销售给个人: 指实际销售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屋面积。 不包括外销中销售给个人的部分。 预售面积: 指报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 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屋的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 出租面积: 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 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出租给个人: 指实际出租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租部分。 空置面积: 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 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注意:一般‘空置面积’应等于上年末也就是年报时的‘空置面积’加上本年‘竣工面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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