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业务审批流程图内容摘要:

经办人员在核销专用联、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外汇局签注”栏加盖“已核销章”后退还出口单位,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核销等核销的还应当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及日期,并留存相关单证归档。 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 差额核销项下的应当留存除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外的所有核销凭证。 出口单位在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核销时,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经办人员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加工合同,确认其进料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后,签注初审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出口单位核销时提交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进料加工合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及核销专用联。 经办人员上网核查确认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性,并在核查系统中对所查报关单予以核注,打印核注界面留存备查。 经办人员在“录入企业出口报 告系统”录入合同、进口报关单和核销专用联的相关数据,并由业务B 角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进行初审。 F213 “已冲减出口收汇 /核销证明”业务操作流程图 出口单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 (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5)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证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提供以下单证:( 1)申请对外退赔报告 ;(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4)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签发的未核销证明或补税证明;( 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证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经办人员审核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真实性、出口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的有效性以及各种证明材料与退赔原因是否一致,进口报关单应按规定上网进行核注、结案。 经办人员审 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后报科长审批,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签发“已冲减收汇核销证明”, 并留存该证明的“外汇局留存联”,做好台帐登记手续。 2 万美元(含)以上的退赔款项 须报主管局长审批。 出口单位在报关后 60天内提交以下材料: ; “验讫章”的核销单; “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经办人员审核出口合同的有效性及合同相应的价格结算条款,审核远期收汇日期与合同规定的条款是否一致。 经办人员按规定审核后报科长审批。 预计收汇时间超过 360 天的,还应报主管局长审批。 经办人员根据远期备案收汇日期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对核销单存根数 据中的“预计收汇日期”栏进行修改,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 ”中予以初审,同时留存远期备案情况说明并按日期装订待查。 F214 经常项目非贸易业务流程图 换人民币审核业务流程图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经办人初审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填写“非贸易批汇审核工作单”,签署初审意见。 主管科长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登 记 台 帐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在等值 5万美元 10 万美元(不含)报主管科长审批; 10 万美元(含)20 万美元,报主管局长审批;20 万美元以上报区局审 批。 经办人在申请人的申请函上签注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且将复印件与申请材料一并留存。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经办人初审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填写“非贸易批汇审核工作单”,签署初审意见。 主管科长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登 记 台 帐 一次性兑换人民币在等值3 万美元(含)以下,报主管科长审批; 3 万美元以上的,报主管局长审 批。 经办人在申请人的申请函上签注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且将复印件与申请材料一并留存。 F215 (自费出国留学)审核业务流程图 (自费留学外其他售付汇)审核业务流程图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经办人初 审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填写“非贸易批汇审核 工作单”签署初审意见。 科长复核 并签署审 批意见。 生活费金额在等值 2 万美元(不含) — 3万美元(含)报主管科长审批。 生活费金额在等值 3 万美元(不含) — 5 万美元(不含)以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进 行 台 帐 登 记 经办人通过外汇局个人购汇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核准件,有权签字人 签字,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留存第一联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第二联及有效签证护照和身份证到授权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经办人初审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填写“非贸易批汇审核工作单”签署初审意见。 主管科长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进 行 台 帐 登 记 经办人通过外汇局个人购汇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核准件,有权签字人 签字,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留存第一联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第二联及有效签证护照和身份证到授权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购汇金额在 2 万美元(不含)-- 3 万美元(含)的,报主管科长审批; 3 万-- 5 万美元(含)的,报主管局长审批, 5 万美元(含)以上的报区局审批。 生活费金额在等值 5 万美元(含)以上的报区局审批。 F216 5 .境内居民个人外币现钞帐户存款汇出境外审核业务流程图 6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审核业务流程图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经办人初审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填写“非贸易批汇审核工作单”签署初审意见。 主管科长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一次性汇出金额在1万美元(不含) — 3 万美元(含)报主管科长审批。 一次性汇出金额在 3 万美元 — 20 万美元(含)报主管局长审批。 进 行 台 帐 登 记 经办人在汇款申请书上签注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并将复印件与申请材料一并留存。 20 万美元以上的,报区局审批。 申 请 人 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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