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流程内容摘要:

不得不珍稀利用土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的程度。 这就在最大限度上盘活了存量土地,促进了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优化了土地利用结构,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最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显化了土地资产价值,增加了政府土地收益 1994 年中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对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了重新调整,在政府间支出责任分配维持原有格局的情况下 (事权不变 ),中央政府重新集中大部分财政收人,政府间财政关系由分税制改革 前的“收入分权,支出分权”双分权模式转变成了“收入集权,支出分权”模式。 统计资料显示, 1993 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2%和 78%,而到了 1994年这一比重则骤变为 55. 7%和 44. 3%,此后双方权重基本维持在这一水平不变。 相反, 1993 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8. 3%和 71. 7%,而进入 2020 年后,地方财政支出一路上升, 2020 年、 2020 年更是分别达到 77%和 78. 7%。 显然,与分税制改革前相比,地方财政收入下降了 30%,而地方政府所要承担的事权并没 有相应减少,支出不减反增,财政吃紧。 加之实行土地储备之前,绝大多数地方都采取划拨等供地方式,土地的财政效益并不凸显。 在这一情况下,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使得政府掌握了统一收购和垄断供应的权力,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土地收益的流失,同时实现了地方政府“以地聚财,以地生财”的目的。 统计资料显示, 2020 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 12216. 72 亿元,占同年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 23. 8%, 2020 年虽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缩水,但仍然维持在 10259. 80 亿元的高水平上。 2020 年土地出让收益更是突破了 15000 亿元的高位。 (4)落实了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保障能力,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 城市土地储备工作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进行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这就增强了土地储备对于各项规划的细分和实行力度,有利于城市建设按照既定规划发展。 此外,城市土地价值的彰显提高了城市政府资金的运用能力,有利于应对日益增加的一级储备开发成本,也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提高了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基础供给标准和供给能力,提升了城市的总体形象,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 取得了相当明显的成效。 附录 14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京国土市 [2020] 540 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20] 28 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 [2020] 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 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第八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 10 月上旬报市国土局。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 报市国土局。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 11 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 (三)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按照要求调整计划,于 11 月下旬报市国土局汇总。 (四)市国土局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后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土 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下达给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 第九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式 第十条 本市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储备开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其他土地的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 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就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 2%。 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 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 8%。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第四章 土地储备开发程序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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