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业务流程内容摘要:

1 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付款交单指以进口人支付货款为取得货运单据的前提条件,就是所谓的 一手交钱,一手交单。 出口人把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这种托收方式对出口人取得贷款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证。 付款交单还可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三种,而付款时间的不同又是由汇票的不同而产生的。 一是即期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 sight。 出口人开具即期汇票交付银行代收货款,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支付货款并换取单据。 二是远期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 出口人开具远期汇票托收,根据远期汇票的特点,进口人要先行承兑,待汇票到期日才能付清货款领取货运单据。 三是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进口人希望在汇票到期前赎单提货,就可采用凭信托收据 trust receipt, T/R 借单的办法。 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向代收行出具的文件。 该文件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代收行,自己只是以代收行代理人的身份代为保管货物,代收行有权随时收回出借给进口人的商品。 进口人利用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并消费或出售后,还须在汇票到期日支付货款换回信托收据,才能真正拥有货物所有权。 凭信托收据借单是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便利的一种方式。 如果借单是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办理的,就是出口人向进口人提供了信用方便。 因借单而产生的风险由出口人承担。 如果借单是代收行决定办理的就是银行向进口入提供了信用方 便,因而产生的风险就该由银行承担。 2 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承兑交单,指进口人以承兑出口人开具的远期汇票为取得货运单据的前提。 很明显,这种托收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与付款交单相比,承兑人交单为进口人提供了资金融通上的方便,但出口人的风险就增加了,搞不好他会钱货两空。 三 托收结算的一般过程不同形式的托收有不同的程序。 1.光票托收 ①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光票托收方式结算有关款项; ② 出口人开立汇票,交付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③ 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汇票交给代收行; ④ 如果是即期汇票,托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如果是远期汇票,托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并要求对方办理承兑; ⑤ 进口人付款;⑥ 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 ⑦ 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托收完毕。 2.即期付款单。 ①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 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即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③ 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 ④ 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 ⑤ 进 口人付款赎单,提取货物; ⑥ 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 ⑦ 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托收完毕。 3.远期付款交单。 ①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 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远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办理远期付款托收; ③ 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 ④ 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承兑后把汇票交转代收行; ⑤ 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次提示汇票,进口人付清货款换取单据; ⑥ 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托收行; ⑦ 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 交给出口人,远期付款托收即告完毕。 4.承兑交单。 ①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 出口人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付托收行; ③ 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单据交给代收行; ④ 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承兑后取得货运单据提货; ⑤ 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度提示汇票,进口人支付货款; ⑥ 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 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承兑交单托收完毕。 由于托收方式对进口人的信用要求较高,因此,出口商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下面几方面的问题: 1.根据进 口人的资金情况、经营作风等法定交单条件,采用承兑交单时应特别慎重。 2.了解进口国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政策、法律及有关商业习惯,以防意外情况发生。 3.做好单证工作,以免意外情况发生。 四 关于托收的国际准则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托收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得到广泛采用。 但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商业习惯,不同银行有不同的业务做法,不同的当事人对因托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往往造成各种误会、争执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 1958 年草拟了一套《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1978 年作了一次修改并更名为《托收统一规则》,用以 作为托收结算的国际准则。 准则的主要内容有: 1.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但无进一步检查单据的义务。 银行代委托人执行其指示时,其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2.托收指示书应载明受票人或提示所在地的地址。 遇有即期付款的单据,提示行应毫不迟疑地提示汇票并要求付款。 遇有远期付款单据,在要求取得承兑时.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提示并要求承兑;当需要付款时,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提示并要求付款。 收到的款项应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发出指示书的银 行予以支配。 3.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要做出拒绝证书应给予特别指示。 否则银行不承担此项义务。 等等。 《托收统一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托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目前正为很多国家的银行所采用。 但它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此为依据的前提下,才具有约束力。 三、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 信用证又称银行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过程中形成的。 通过信 用证方式结算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在通过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过程中银行还可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 因此,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被广泛应用,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 开证行 应进口人 申请开证人 的要求,向出口人 受益人 开立以受益人按照规定提供单据和汇票为前提的支付一定金额的银行的书面付款保证。 这里的开证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都是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信用证 的有关当事人比较多。 通常要出现的当事人,也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出现的当事人。 以下是通常要出现的当事人: opener ,又称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 o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 指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银行 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 指受开证银行的 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通知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它通常是开证银行的联行代理行。 4. 受益人 beneficiary。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5. 议付银行 negotiating bank ,又称押汇银行。 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议付银行可以是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 6.付款银行 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 指信用证上指定的 付款银行,一般就是开证银行。 有时是接受开证银行委托代为付款的银行,又称代付银行。 7.受让人。 指接受受益入转让并行使信用证权利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在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有权将该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第三者即为信用证的受让人。 8.保兑银行。 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9.偿付银行。 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的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票款的第三国银行,也就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银行或代付银行进行偿付的代 理人。 偿付银行的出现通常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集中在第三国银行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 二 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写给受益人或通知银行的一种信件,各银行均有自己的写法,并无统一的格式和措词。 国际商会虽专门设计了跟单信用证的标准格式,也只是供各银行参考,不是法定的格式。 虽然如此,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的具体内容基本相同,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如信用证的编号;种类、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限和到达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是否 可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和出票条款。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等要求。 4.货物的单价。 5.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期限、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以及关于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的规定等。 6.对单据的要求,包括单据的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7.其他事项。 主要内容包括: 1 开证银行对代付银行的指示。 如索汇方法和寄单方法说明等。 2 开证银行对受益人与汇票善意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3 其他特别条款。 例如: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国籍船只或不准装某国籍船只、不准装超过若干年船龄的船舶、装运船只不准在某些港口停靠或不许采用某条航线、某些单据要加注规定的说明等。 三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程序 信用证的基础是货物买卖合同。 因此,在一项信用证业务开始以前,必须先由进出口人就这笔交易的条件经过磋商达成协议,订立买卖合同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按照国际惯例,买卖合同虽是信用证的基础,但信用证又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文件,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 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虽然各种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在具 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程序大体都要经过申请开证、开证、通知、审证、修改、议付及索汇和赎单等环节。 1.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人一般为进口人,在其与出口人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即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有两部分:第一,要求开立信用证的内容,就是开证人按照买卖合同条款要求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是开证银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银行付款的依据。 此外,还应列明应用何种方式,如信函、电报还是电传通知。 如有 特殊要求的事项,如货物数量和支付金额允许增减与增减的幅度等也须逐一列明。 第二,是开证人对开证银行的声明或总结,用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其主要内容是开证人承认开证银行在其付清货款赎单之前,对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有所有权,开证人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银行有权没收开证人所交付的押金和抵押品,作为开证人应付价款的一部分。 2.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银行根据开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 信用证一般开立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其中正本和若干份副本邮寄通知银行,以 供转知受益人;另副本一份给进口人,供其核对,以便在发现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有其他问题时,可及时进行更正或修改。 如开证银行委托其他国家的银行代为付款,还需将信用证的副本寄一份给付款银行或另寄一份授权通知书给付款银行,以便付款银行于接到单据后核对或凭议讨银行偿还通知拨款。 信用证除使用 信开 外,为争取时间还可使用 电开。 所谓 电开 ,就是使用电报或电传将信用证的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银行。 3.通知银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立即核对信用证的密押 电开 和签字印鉴 信开。 在核对无误后应立即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之后,如果受益人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明或认为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接受信用证后有风险,可以要求开证银行另找一家受益人认可的银行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即为保兑银行。 保兑银行通常是通知银行或其他信誉较好的银行。 有时开证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就主动要求通知银行加具保兑,后者经审查认为开证银行的资信可靠或事先已有约定,即予加保。 此时,通知银行就同时又兼为保兑银行。 4.审查和修改信用证。 受益人接到信用证通知或收到信用证原 件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如发现某些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应及时要求开证人通知开证银行修改。 5.议付与索汇。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备货和办理装运手续,缮制并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修改通知书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文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通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限制议付单据的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就是办理议付的银行买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信用证受益人。 办理议讨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 议讨银行办理议付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批注代付日 期、金额、装运数量、提单签发日、承载船名及余额等内容,以便下次议付时查考,防止重复议付。 批注后的信用证退还受益人,然后议讨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分次寄给开证银行,并将汇票和索偿证明书分别寄给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 以航邮或电报、电传索汇。 开证银行收到议讨银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 应立即根据信用证条款进行核验。 如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应在合理时间内 一般习惯为二天以内 将票款偿还议讨银行。 如为远期汇票,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应立即对汇票进行承兑,并将经承兑的汇票航邮寄还议讨银行,如与议 讨银行有代理或往来协议,也可根据协议将汇票留存,但应向议付银行寄发承兑通知书,将汇票付款到期日通知议付银行。 在前一种情况下,议付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与索汇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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