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霍州发电厂四大管道系统管件合同终内容摘要:

买卖双方共同查验振动记录仪数据,如果据振动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小于设备耐振值,振动记录仪由卖方取回,否则待查明该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后振动记录仪才能返还。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 /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 11 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 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9. 技术服务和联络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 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卖方需派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应能力的合格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国电霍州发电厂上大压小 2 600MW 机组工程 四大管道系统管件 合同 书 13 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划一式两份。 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或买方可接受的方式提供给买方。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 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若需要召开技术联络会解决技术、配合、接口等问题时,双方应派员参加。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会议费用 (不含旅费、食宿费 )由会议承办方负担。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 并加盖法人公章 ,以修改本为准。 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 /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对盖有 “ 密件 ” 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或交货前 4 个月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 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10 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国电霍州发电厂上大压小 2 600MW 机组工程 四大管道系统管件 合同 书 14 第 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保存一套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 /或更正做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 在性能试验结束后 1 个月内移交给买方。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0. 设备监造与检验 监造 卖方应在 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3 个月内, 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 /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运行和维护的标准清单。 标准应符合技术部分的规定。 买方将 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 DT/T5869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并参照《国产大型火电机组设备制造质量监检大纲》。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查阅标准,由此而 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 /见证项目见技术部分。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方便和协助。 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卖方必须提前 10 天 (国内制造设备 )或 30 天(国外制造设备)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卖方必须提供查阅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 (包括工厂标准 )、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提供检验记录(包括中间 检验记录和 /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部分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保密部分除外)。 国电霍州发电厂上大压小 2 600MW 机组工程 四大管道系统管件 合同 书 15 卖方必须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 )。 监造检验 /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 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加了监造与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本 11 款规定应承担的 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工厂检验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合格才能出厂并发运。 所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技术支持方或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必须在所供设备 /部件工厂检验的正式记录文件上 签字,否则卖方不准发货,由此造成的交货延误由卖方负担。 现场开箱检验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有权根据施工进度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 14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国电霍州发电厂上大压小 2 600MW 机组工程 四大管道系统管件 合同 书 16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 3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现场接收和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 /或更换和 /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 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14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14 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负担。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 合同 至 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 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修理和运杂费等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对于上述索赔 , 由买方从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1 个月,否则按合同第 条处理。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 6个月。 上述 款所述的各 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2 款及技术部分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如果有)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国电霍州发电厂上大压小 2 600MW 机组工程 四大管道系统管件 合同 书 17 11.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卖方应分别在合同设备的安 装、调试、试运行前 2 个月,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 和维修 的 技术说明书。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 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电厂尽快建成投产。 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 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 买卖 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 买卖 双方各执一份。 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 按照技术部分的要求进行。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 1 个月,否则将按本合同第 条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 168 小时完毕后 6 个月内 (此 6 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 )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 , 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套机组的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 收试验完毕 , 该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 10 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国电霍州发电厂上大压小 2 600MW 机组工程 四大管道系统管件 合同 书 18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 条和 条办理。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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