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企业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企业相关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相关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会议 表决有效。 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举行。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3 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 4 (七)经相关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公司领导 1 人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 2/3 以上 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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