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发放表见附件 12) 各级 卫生、财政部门应 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补助标准: HIV感染孕产妇及儿童 ○ 1 、 艾滋病 感染孕产妇 抗病毒药物应用相关检测(血常规、肝肾功能等) 200元 /人 ;○ 2 、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 HIV感染孕妇 300元 /人; ○ 3 、所有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补助 1000元/人; ○ 4 、所有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的婴儿配方奶粉:补助 3000元 /婴儿; ○ 5 、所有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的婴儿、儿童抗体筛查试剂: 15元 /种 *2种 /2次 *2次 /儿童; ○ 6 、工作补助:随访800 元 /婴儿,采血、血样储存及运送 60 元 /5 次(其中儿童至 16 少 2 次); ○ 7 、所有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的婴儿机会性感染预防用药: 200元 /感染母子;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 ○ 1 、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 50元 /感染孕产妇、 10元 /预防性治疗的婴儿 、 140 元 /先天梅毒儿; ○ 2 、工作补助: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及管理 800 元 /母子。 附件: 及服务 流程 艾滋病 病毒用药方案 孕 产妇所生儿童 艾滋病 感染 早期 诊断 检测 及服务 流程 孕 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 抗体 检测 及服务 流程 方案 态监测 8. 孕产妇表面抗原阳性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免费领取服务流程 9. 含山县 100IU乙肝免疫球蛋白( HBIG)使用登记表 10. 乙肝免疫球蛋白( 100 国际单位)接种知情同意书 、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17 附件 1 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主 动 提 供 有 关 的 检 测 信 息采 集 血 样 本应 用 高 敏 感 性 的 筛 查 试 剂 进 行  H I V 抗 体 筛 查 试 验*确 认 试 验提 供 疑 似 阳 性 咨 询进 一 步 做 确 认 试 验报 告“ H I V 抗 体 阳 性 ”报 告“ H I V 抗 体 阴 性 ”阳 性 阴 性不 确 定阴 性 反 应 两 种 均 阴 性 反 应原 有 试 剂 + 另 一 种 不 同 原 理 或 不 同 厂 家生 产 的 筛 查 试 剂 ( 高 特 异 性 ) 进 行 复 检 两 种 均 阳 性 或 一 阴 一 阳 反 应阳 性 反 应提 供 咨 询 , 继 续 随访 , 4 周 后 再 次 进行 确 认 试 验。 说 明 : * 筛 查 试 验 包 括 快 速 检 测 、 酶 联 免 疫 吸 附 试 验 ( E L I S A ) 、 明 胶 颗 粒 凝 集 试 验 ( P A ) 等 再 次 确 认 结 果 阴 性 报 告 “ 阴 性 ” , 结 果 阳 性 报 告 “ 阳 性 ” , 结 果 仍 为 “ 不 确 定 ” 继 续 随 访 , 4 周 后 再 次 进 行 确 认 试 验 ; 仍 为 不 确 定 结 果 , 报 告 “ 阴 性 ”。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H I V 核 酸 检 测 作 为 辅 助 诊 断。 初 次 接 受 产 前 保 健 的 孕 妇知 情 同 意 选 择是 否 终 止 妊 娠选 择 终 止 妊 娠 , 实 施 终 止妊 娠 手 术 , 避 孕 咨 询选 择 继 续 妊 娠 , 加 强 产 前 保 健 ;进 行 C D 4 细 胞 等 H I V 相 关 检 测 ;选 择 应 用 适 当 的 抗 艾 滋 病 病 毒 药 物 方 案住 院 分 娩 、 安 全 助 产 ;继 续 按 照 方 案 要 求 应 用抗 艾 滋 病 病 毒 药 物所 生 新 生 儿 护 理应 用 抗 艾 滋 病 病 毒 药 物喂 养 指 导 、 营 养 咨 询 等产 后 随 访 、 咨 询 、 指 导婴 儿 随 访 检 测 服 务 流 程纳 入 当 地 艾 滋 病 综 合 防 治 系 统检 测 后 咨 询 、 指 导加 强 随 访 等检 测 后 咨 询 、 指 导常 规 孕 产 期 保 健 18 孕 期 未 接 受 H I V 抗 体 检 测 的 临 产 产 妇同 时 用 两 种 不 同 原 理 或 不 同 厂 家 生 产 的 快 速检 测 试 剂 进 行 H I V 抗 体 筛 查 试 验检 测 后 咨 询 , 知 情 选 择 干 预 措 施尽 早 进 行 确 认 试 验 , 及 时 获 得 检 测 结 果提 供 咨 询继 续 提 供 干 预 服 务尽 早 获 得 检 测 结 果产 后 暂 时 未 得 到 确 认 试 验 结 果 或确 认 试 验 结 果 为 “ 不 确 定 ”提 供 咨 询终 止 干 预报 告 “ H I V 抗 体 阴 性 ”两 种 均 阴 性 反 应 一 阴 一 阳 或 两 种 均 阳 性 反 应分 娩 前 快 速 检 测 结果 为 一 阴 一 阳 者用 高 特 异 性 E L I S A 试剂 再 次 检 测分 娩 前 快 速检 测 结 果 两种 均 阳 性 者阴 性反 应阳 性反 应报 告 “ H I V 抗体 阴 性 ”报 告 “ H I V 抗体 阳 性 ”提 供 咨 询终 止 干 预提 供 咨 询 ,继 续 随 访 ,4 周 后 再 次 进行 确 认 试 验说 明 : 再 次 确 认 结 果 阴 性 报 告 “ 阴 性 ” , 结 果 阳 性 报 告 “ 阳 性 ” , 结 果 仍 为 “ 不 确 定 ” 继 续 随 访 , 4 周 后 再 次 进 行 确 认 试 验 ; 仍 为 不 确 定 结 果 , 报 告 “ 阴 性 ”。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H I V 核 酸 检 测 作 为 辅 助 诊 断。 阳 性 阴 性 不 确 定临 产 后 及 时 应 用 抗 艾 滋 病 病 毒 药 物 ;适 宜 的 安 全 的 助 产 服 务主 动 提 供 相 关 检 测 信 息 , 采 集 血 样 本检 测 后 咨 询 、 指 导常 规 助 产 及 服 务提 供 咨 询继 续 提 供干 预 服 务所 生 新 生 儿 特 别护 理 、 应 用 抗 病毒 药 物 ; 喂 养 指导 、 营 养 咨 询 等感 染 妇 女 纳 入 当 地 艾 滋病 防 治 系 统所 生 儿 童 继 续 随 访 、 进行 艾 滋 病 相 关 检 测 19 附件 2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接 受 初 次 产 前 保 健 的 孕 产 妇选 用 一 种 梅 毒筛 查 试 验 进 行筛 查采 用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清 学 试 验( 如 R P R 或 T R U S T 等 )采 用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验 ( 如 T P P A 、 E L I S A 或 快 速 试验 等 )采 用 梅 毒 螺 旋 体 抗原 血 清 学 试 验 进 行复 检采 用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血 清 学 试 验 进 行 复 检报 告 “ 非 梅 毒 螺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试 验 ” 阴 性诊 断 梅 毒 感 染继 续 进 行 常 规产 前 保 健继 续 进 行 常 规产 前 保 健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阴 性 反 应阳 性 反 应给 予 两 个 疗 程的 规 范 治 疗 ;进 行 非 梅 毒 螺旋 体 抗 原 血 清学 试 验 定 量 检测 和 随 访住 院 分 娩 , 产 时 安全 助 产 ; 所 生 儿 童按 要 求 处 理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孕 产 妇 按 照未 感 染 梅 毒处 理报 告 “ 梅 毒 螺 旋体 抗 原 血 清 学试 验 ” 阴 性既 往 感 染 梅 毒极 早 期 梅 毒部 分 晚 期 梅 毒立 即 给 予 孕 妇 一个 疗 程 的 治 疗每 月 进 行 非 梅 毒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学 试 验 检 测 连 续三 个 月出现1次阳性结果三 次 检 测结 果 均 为阴 性孕 产 妇 按 照未 感 染 梅 毒处 理孕 产 妇 按 照未 感 染 梅 毒处 理阳 性 反 应 阴 性 反 应 20 附件 3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 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 I期或 II 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 CD4+T 淋巴细胞计数 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 CD4+T 淋巴细胞计数≤ 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从妊娠 14周或 14周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齐多夫定( AZT) 300mg +拉米夫定( 3TC) 150mg +洛匹那 韦 /利托那韦 ( 克 力 芝 )( LPV/r ) 400/100mg , 每 天 2 次 ; 或 者AZT300mg+3TC150mg,每天 2 次,依非韦伦( EFV) 600mg,每天1 次,直至分娩结束。 若选择人工喂养,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 21 后 1 周。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 NVP)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 2500g,服用 NVP 15mg(即混悬液 ),每天 1次;出生体重< 2500g 且≥ 2020g,服用 NVP 10mg(即混悬液 ),每天 1次;出生体重< 2020g,服用 NVP 2mg/kg(即混悬液 ),每天 1次;至出生后 4~6 周。 ( AZT) 方案 : 新生儿出生体重≥ 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 ),每天 2次;出生体重< 2500g 且≥2020g,服用 AZT 10mg(即混悬液 ),每天 2 次;出生体重< 2020g,服用 AZT 2mg/kg(即混悬液 ),每天 2 次;至出生后 4~ 6 周。 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 药物,都应在 出生后尽早 ( 6~ 12小时内)开始服用。 (三)孕期没有接受 HIV检测,临产时才发现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 ( 1)产妇: 服用单剂量 NVP 200mg,及 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 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 用 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 2 次,连续服用 7 天。 22 ( 2)婴儿:出生后 尽早 ( 6~ 12 小时内)服用单剂量 NVP 2mg/kg(即混悬液 ) , 同时服用 AZT 4mg/kg(即混悬液),每天 2 次,至出生后 4~ 6 周。 或 出生 后尽早 ( 6~12 小时内)服用 NVP, 出生体重≥ 2500g,服用 NVP 15mg(即混悬液 ),每天 1次;出生体重< 2500g且≥ 2020g,服用 NVP 10mg(即混悬液 ),每天 1次;出生体重< 2020g,服用 NVP 2mg/kg(即混悬液 ),每天 1 次;至出生后 4~ 6 周。 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 1)产妇:服用 AZT+3TC+LPV/r 或 AZT+3TC+EFV(用法及剂量同上),至停止母乳喂养后 1 周。 婴儿:出生 后 尽早 ( 6~ 12 小时内)服用 NVP, 每天 1 次 ,至出生后 6 周 (用量同前)。 ( 2) 产妇: 服用单剂量 NVP 200mg,及 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 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 用 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 2 次,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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