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行政执法手册内容摘要:

让播出时段 ◆查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23 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四 ) 查处擅自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 ◆其他查处措施: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查处主体: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未经批准擅自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 ◆查处依据: ①《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②《赴国外租买频 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省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主办地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所涉及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审批前可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五 ) 查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擅自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24 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 ◆其他查处措施: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查处主体: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 ◆查处依据: ①《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②《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批准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如需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 (六 ) 查处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 ◆其他查处措施: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查处主体: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内容违反规25 定 ◆查处依据: ①《赴国外租买频 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②《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三)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四)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五)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 的优秀文化;(六)有利于中外的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七)尊重所在的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 (七 ) 查处赴国外租买的频道、频率、时段和所设台播出的节目中中国广播电视节目未达到占主要比例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 ◆其他查处措施: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查处主体: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租买的频道、频率、时段和所设台播出的节目中,中国广播电视节目未达到占主要比例 ◆查处依据: 26 ①《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违反 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②《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遵循 以我为住、对我有利 的原则,优先转播和使用中国广播电视节目。 租买的频道、频率、时段和所设台播出的节目中,中国广播电视节目须占主要比例。 ” (八 )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 ◆其他查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主体:县级 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查处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 ) 查处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查处主体: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27 视频点播业务 ◆查处 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 (十 ) 查处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查处主体: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 点播业务的 ◆查处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十一 ) 查处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时,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查处主体: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 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28 ◆查处依据: 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 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 ③《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 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十二 ) 查处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时,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查处主体: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查处依据: 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违29 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 (十三 ) 查处宾馆饭店擅自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查处主体: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宾馆饭店擅自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的 ◆查处依据: 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它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 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30 (十四 ) 查处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行为 查处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行为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查处主体: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 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 ◆查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 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未获得许可证、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查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未获得许可证、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查处依据: 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五)有固定的节31 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 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十五 ) 查处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其他查处措施: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查处主体: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有线电视台(站)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查处依据: 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2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十六 ) 查处擅自承揽有线电视台 、有线电视站或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查处主体: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查处事由: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擅自承揽该项任务的 ◆查处依据: 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 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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