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问题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制度内容摘要:

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 A 角责任界定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问题项目的,其负完全责任,项目经理 B 角若不能及时发现并报告公司,则同时负主要 责任; (二)提供的调查材料不够全面、真实、准确,造成决策失误导致发生问题项目的,其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 B 角负次要责任; (三)未按审批意见办理手续形成的问题项目,其负主要责任,项目经营部经理、法律顾问负次要责任; (四)未按规定落实事中管理各项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反映问 4 题,对在事中发生问题的项目,其负完全责任; (五)对发现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其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续办人责任界定 问题项目续办人,指因原项目经理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业务 进行管理的人员。 原项目经理、续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项目经营部经理监督办理。 根据原项目经理、续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一)接管时,该业务为正常,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续办人接管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形成问题的,由续办人负完全责任,原项目经理无责任; (二)接管时虽为正常,但续办人认为该业务由于原项目经理原因已存在潜在风险,且项目经营部集体认可。 接管后由于该原因形成的问题,原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续办人负次要责任;接管后,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情况进一步恶化的,续办人 对此负主。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