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证制度。 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日内, 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15 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 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 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4 页 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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