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存、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bined with habitation、 production、 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 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基 本 规 定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 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 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 202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 20 人。 除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 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层数不超过 2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m2,且住宿少于 5 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 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 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 — 19— 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 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辅助疏散设施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 助疏散设施。 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 ,宽度不宜小于 ,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7.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50084 的规定。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 GB50116 和 GB20517 的规定。 — 20—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 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火 源 控 制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 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 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 GB50016 的要求。 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 21—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 100W 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 60W 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22— 9.其 它 要 求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50140 的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 GB50116 的规定。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 GB50222 和 GB50354的规定。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 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 200m3。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 求。 — 23— 附件 4: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以下简称 “ 出租房 ” )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 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隔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 小时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采用不低于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 第四条 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第五条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 ( 不包括 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4 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 — 24— 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8 人。 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六条 出租房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 6 层及 6层以上。 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上。 第七条 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 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单元式、塔式居住房屋出租的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 (二)通廊式居住房屋: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出租房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 30人的; 2. 耐火等级为三级,出租房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 15 人的; 3. 耐火等级为四级,出租房设置在 2 层及 2 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且每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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