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合伙人协议书内容摘要:

改变合伙 店铺 名称;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 店长。 第 九 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 店铺 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 店铺 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 店铺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 店铺 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 店铺 事务时 发生较严重的争吵,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后解决不了的 ;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 一 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退伙需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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