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不得超过卫生行政许可承诺办结时限。 第五条 各类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以我局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准。 办结时限自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办结时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根据以下情形确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办结: (一)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的当日为办结; (二)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但有条件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当日为办结; (三)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且无条件整改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当日为办结。 申请人有条件整改的,应当以卫生监督意见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全部整改的要求和标准。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将 申述途径 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 6 知申请人。 负责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的机构、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 第八条 属“即办件”范围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证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查认为合格并予以受理后,应当于当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到达现场的具体工作日,在 受理后 5 日内实施现场审查勘验,抽检检测及检疫工作。 第十条 授权办证窗口直接审批的非“即办件”范围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证窗口应当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的 5 日内,作出卫生监督意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一条 授权市卫生监督所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市卫生监督所应当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按以下时限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一)承诺办结时限为 10日的, 2 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为 20日的, 12 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三)承诺办结时限为 30日的, 22 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办证窗口在市卫生监督所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于 3 日内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二条 局机关直接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由办证窗口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 3 日内将申请许可审批材料送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 第十三条 局机关职能科室收到申请许可审批材料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局领导审批,按以下时限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一)承诺办结时限为 20日的, 10 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为 30日的, 20 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局机关职能科室经对申请许可审批材料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并将申请许可审批材料及时退回市卫生监督所。 第十四条 办证窗口在局机关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于 2 日内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 7 取。 第十五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对许可办结时限作出特别批示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在要求的时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办结时限内向申请人、上级机关或领导书面说明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证窗口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开始计算办结时限。 第十七条 因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 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告知的时间到办证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受现场审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我局按期办结。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超时办结的,有 权向我局监察机构、法制机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许可办理工作岗位的确定,按市卫生局《关于将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全部集中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办理及实行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的通知》(南卫 [2020]10 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办证窗口办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审批,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卫生行政许可办结时限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 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8 南宁市卫生局 行政审批 专用章 使用 管理 规定 为规范卫生行政审批行为,严格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使用管理,确保卫生行政许可合法、高效, 对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行政审批 窗口(下称“窗口”)使用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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