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最新标准20xx1845184内容摘要:

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 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 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 2025 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 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1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 1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1 在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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