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薪酬政策及制度检讨咨询文件内容摘要:

公务员薪酬政策及制度检讨咨询文件 1Q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及 制 度 檢 討諮 詢 文 件目 的應 當 局 邀 請 而 成 立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及 制 度 檢 討 專 責 小 組 ,現 邀 請 各 界 人 士 就 顧 問 的 五 國 研 究 結 果 , 以 及 專 責 小 組 本 身 在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發 表 的 中 期 報 告 中 提 出 的 一 些 相 關 問題 , 提 供 意 見。 背 景2.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四 日 , 來 自 三 個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詢 組 織 1的 成 員 組 成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 全 面 檢 討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及 制 度。 研 究 重 點 是 香 港 現 行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及 制 度 是 否 仍然 切 合 時 宜。 3. 檢 討 工 作 分 兩 個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是 對 外 國 公 務 員 薪 酬 管 理制 度 最 新 發 展 和 最 佳 做 法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專 責 小 組 會 考 慮 這 項分 析 研 究 能 否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 用 以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更 詳 盡 的 檢 討。 4. 專 責 小 組 決 定 委 託 外 間 顧 問 , 就 某 幾 個 國 家 的 公 務 員 薪 酬結 構 和 改 革 , 收 集 資 料。 經 過 一 項 競 爭 性 投 標 後 , 專 責 小 組 委聘 了 普 華 永 道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 就 澳 洲 、 加 拿 大 、 新 西 蘭 、 新 加坡 和 英 國 在 管 理 公 務 員 薪 酬 方 面 的 最 新 發 展 ,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在 顧 及 本 港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和 制 度 發 展 過 程 的 情 況 下 , 探 討 香港 可 以 借 鏡 的 地 方。 5. 顧 問 研 究 特 別 涵 蓋 下 列 範 疇 :(a) 普 遍 採 用 的 薪 酬 政 策 、 薪 酬 制 度 及 薪 酬 結 構 ;1 三 個 組 織 分 別 是 :(a)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b)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以 及(c)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2(b) 以 薪 幅 取 代 固 定 薪 級 的 經 驗 ;(c) 薪 酬 調 整 制 度 和 機 制 ;(d) 推 行 表 現 為 本 獎 勵 制 度 以 激 勵 員 工 的 經 驗 ; 以 及(e) 把 薪 酬 管 理 工 作 精 簡 及 下 放 的 經 驗。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及 觀 察 要 點6. 普 華 永 道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已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中 向 專 責 小 組提 交 中 期 報 告。 7.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及 觀 察 要 點 , 載 於 附 錄 A。 編 排 採 用 表列 方 式 , 方 便 參 考。 8. 專 責 小 組 希 望 重 申 顧 問 關 注 的 一 個 問 題 : 由 於 摘 要 非 常 簡短 , 每 個 國 家 的 具 體 細 節 , 唯 有 予 以 歸 納 和 簡 化 , 因 此 , 閱 讀時 務 請 小 心。 為 免 有 所 誤 解 , 顧 問 建 議 讀 者 閱 覽 每 個 國 家 的 有關 詳 細 資 料。 這 些 資 料 , 載 於 顧 問 報 告 (見 網 頁 : 上 的 個 案 概。 香 港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的 發 展9.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時 , 專 責 小 組 同 時 按 上 述 五 個 範 疇 回 顧 香 港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及 制 度 的 發 展。 這 樣 可 以 提 供 實 際 依 據 , 與 顧問 的 研 究 結 果 作 比 較。 10. 香 港 公 務 員 薪 酬 制 度 過 去 五 十 多 年 的 發 展 概 況 , 也 載 於 專責 小 組 的 中 期 報 告。 本 文 件 附 錄 B 以 記 事 形 式 撮 述 這 些 發 展 ,方 便 參 閱。 專 責 小 組 的 觀 察 要 點11. 審 議 過 顧 問 的 中 期 研 究 結 果 後 , 專 責 小 組 注 意 到 , 為 應 付不 同 的 需 要 , 各 國 存 在 差 異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就 是 “公 務 員 ”3一 詞 , 不 同 國 家 都 有 不 同 定 義。 儘 管 如 此 , 顧 問 仍 能 在 這 些 國家 中 找 出 一 些 共 通 點 和 相 同 經 驗。 12. 專 責 小 組 特 別 注 意 到 , 顧 問 指 出 : 薪 酬 與 職 系 的 改 革 在 實施 過 程 中 , 不 可 也 不 應 脫 離 公 務 員 制 度 的 整 體 改 革 ; 要 有 長 遠目 光 ; 必 須 取 得 關 鍵 人 士 對 改 革 的 認 同 和 承 諾。 13. 顧 問 並 指 出 : 當 局 必 須 投 放 較 多 資 源 , 這 可 提 供 推 行 薪 酬改 革 時 所 需 的 實 力 和 承 諾 ; 因 應 公 務 員 制 度 改 革 而 對 薪 酬 及 職級 安 排 所 作 出 的 大 規 模 變 動 , 對 公 務 員 而 言 , 難 免 有 得 有 失。 14.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和 觀 察 要 點 , 在 此 不 能 盡 錄。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專 責 小 組 中 期 報 告 (見 網 頁 : 上 的 顧 問 報 告 全 文。 15. 專 責 小 組 仔 細 考 慮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後 , 決 定 在 現 階 段 繼 續持 開 放 態 度。 16. 不 過 , 參 考 過 五 個 國 家 在 薪 酬 管 理 方 面 的 發 展 後 , 我 們 發現 了 一 點 , 就 是 香 港 的 現 行 薪 酬 制 度 , 在 其 他 因 素 配 合 下 , 雖然 為 香 港 帶 來 一 支 穩 定 、 廉 潔 和 有 效 率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 但 的 確需 要 認 真 加 以 研 究 , 以 確 保 這 個 制 度 在 香 港 當 前 的 社 會 經 濟 情況 下 仍 然 管 用 , 可 以 符 合 各 界 期 望 和 應 付 未 來 挑 戰。 17. 據 專 責 小 組 所 見 , 公 眾 都 希 望 當 局 徹 底 反 思 現 有 薪 酬 制 度所 依 據 的 基 本 原 則。 仍 然 只 就 個 別 範 疇 進 行 零 碎 的 檢 討 , 可能 已 不 足 夠。 18. 為 撰 寫 最 後 報 告 作 好 準 備 , 專 責 小 組 現 邀 請 各 界 人 士 就 有關 五 個 研 究 範 疇 的 一 些 問 題 , 提 供 意 見。 419. 關 於 薪 酬 政 策 、 制 度 及 結 構(a)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及 制 度 應 否 徹 底 改 變 , 變 為 更 重 薪 效 掛 、 薪 酬 以 淨 工 資 計 算 (即 以 現 金 取 代 房屋 、 醫 療 等 各 項 津 貼 )。 (b) 對 高 級 公 務 員 採 用 的 薪 酬 政 策 , 應 否 與 中 級 和 初 級 公務 員 不 同 , 即 前 者 既 要 承 受 薪 酬 調 整 的 較 大 風 險 , 亦有 機 會 獲 取 較 大 的 奬 賞。 (c) 處 理 紀 律 部 隊 薪 酬 的 政 策 , 應 否 與 其 他 公 務 員 不 同。 (d) 我 們 應 否 繼 續 定 期 檢 討 薪 酬 水 平 、 薪 酬 結 構 和 薪 酬 趨勢 , 以 確 保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保 持 相 若。 (e) 還 是 政 府 的 負 擔 能 力 應 成 為 調 整 薪 酬 時 的 首 要 考 慮 因素。 (f) 在 現 有 薪 酬 政 策 及 制 度 中 有 那 些 元 素 應 該 保 留 , 以 維持 公 務 員 體 制 穩 定 和 員 工 士 氣。 20. 關 於 以 薪 幅 取 代 固 定 薪 級(a) 以 香 港 而 言 , 引 入 彈 性 薪 幅 制 度 , 對 改 良 工 作 表 現 獎賞 制 度 和 促 進 講 求 工 作 成 效 的 文 化 會 否 有 幫 助。 (b) 引 入 彈 性 薪 幅 制 度 , 會 否 在 公 務 員 當 中 造 成 分 化。 (c) 彈 性 薪 幅 制 度 應 適 用 於 所 有 公 務 員 , 還 是 只 適 用 於 管理 職 務 較 重 的 高 級 公 務 員。 (d) 彈 性 薪 幅 制 度 , 應 否 同 時 適 用 於 文 職 職 系 及 紀 律 部 隊。 (e) 為 配 合 彈 性 薪 幅 制 度 , 現 行 對 工 作 表 現 的 衡 量 及 評 核機 制 是 否 要 修 改。 5(f) 直 接 把 薪 效 掛 , 對 促 進 講 求 工 作 成 效 的 文 化 , 是否 最 佳 的 方 法。 21. 關 於 薪 酬 調 整 制 度 及 機 制(a) 應 否 繼 續 遵 守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大 致 相 若 ”的 原 則。 (b) 公 務 員 和 市 民 是 否 仍 然 認 為 現 行 的 薪 酬 調 整 制 度 是 公平 的。 是 否 有 其 他 可 以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而 效 果 相 同 或 更佳 的 制 度。 (c) 現 行 薪 酬 調 整 的 制 度 是 否 有 需 要 更 改 或 變 得 更 靈 活。 (d) 在 決 定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時 , 應 否 以 財 政 限 制 為 首 要 因 素。 (e) 薪 酬 調 整 應 否 仍 由 中 央 管 制 、 指 引。 還 是 下 放 給 部 門 ,讓 各 部 門 行 使 自 主 權 、 靈 活 運 作。 兩 者 之 間 , 要 如 何平 衡 才 適 合 香 港。 權 力 下 放 多 少 才 恰 當。 22. 關 於 推 行 工 作 表 現 獎 賞 制 度(a) 把 薪 效 掛 的 元 素 引 入 公 務 員 薪 酬 制 度 內 , 是 否 對 香港 有 利。 (b) 除 引 入 與 工 作 表 現 掛 的 薪 幅 制 度 外 , 我 們 是 否 還要 考 慮 採 用 其 他 形 式 的 工 作 表 現 獎 賞 制 度。 (c) 應 否 實 施 團 隊 獎 賞 制 度。 如 果 應 該 , 則 對 哪 些 級 別 (高級 、 中 級 、 低 級 或 各 級 )實 施。 準 則 又 如 何。 (d) 應 否 引 入 個 人 獎 賞 制 度。 如 果 應 該 , 則 對 哪 些 級 別 (高級 、 中 級 、 低 級 或 各 級 )實 施。 準 則 又 如 何。 (e)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近 年 已 有 改 善 , 這 方 面 還 需 要 什 麼改 變 , 以 配 合 薪 效 掛 制 度。 623. 關 於 把 薪 酬 管 理 工 作 精 簡 和 下 放(a) 像 香 港 這 樣 的 城 市 , 應 否 考 慮 把 管 理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工作 下 放 (b) 如 果 把 公 務 員 薪 酬 管 理 工 作 下 放 , 應 該 把 多 少 與 薪 酬及 職 級 界 定 有 關 的 職 責 下 放 給 部 門 (c) 為 方 便 推 行 以 部 門 為 本 位 的 管 理 工 作 , 應 否 把 部 分 或全 部 一 般 共 通 職 系 人 員 轉 為 部 門 人 員 (d) 如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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