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经济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摘要:

意拖延或者拒绝 办理 无具体理由的 ; 科室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 责任 科室工作造成延误工作 的 ; 5. 对重大 经济 事项 不予理睬或忽 视大意,造成不良 后果 的; 6.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故意 刁难 不予落实 的; 2. 应当 及时办理而故意不及时 办理的; 3. 不一次性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补 足 全部材料,致使重大经济事项 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4. 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 5. 应当给予 协调配合 而不予 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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