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院打造高绩效考核方案内容摘要:
“较差”的人员,其任职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当年度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延迟 2年。 (三)中层干部(含护士长)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考核情况 科室或护理单元在一个年度内有一个月得分在 60 分级以下的,相关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当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 科室或护理单元在一个年度内有二个月得分在 74 分 60 分的,相关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当年度考核等次即定为:基本合格。 中层干部(含护士长)一年内因各种原因 3次被“院内记过”的,当年度考核即定为基本合格,并取消 6个月中层干部(含护士长)职务津贴, 6个月后视为整改情况再予恢复或撤销性质职务。 行政管理连带责任 对科室或护理单元的绩效考核结果以及行管综治等方面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职能科室和院级领导负行政管理连带责任,并由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提出奖惩意见。 (四)绩效考核(医德考评)结果如达到《关于下发 **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的通知》 **院人 [2020]22号文件中“奖惩”规定的,按奖惩条例处罚。 (五)科研论文奖励按医院科教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合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全面推行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机责任追究制度 **院办 [2020]5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科室。 第三条 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健全并落实各项医疗制度,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 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或当事科室可以提请医务部进行处理。 第五条 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必要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 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院领导根据医务部的调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务部提请市卫生局医政处进行调解。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务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初步评析工作,评析结论定期提交医院绩效管理委员会讨论,责任科室根据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质控核算管理部负责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对医疗纠纷性质和 对当事责任人的处理负有最终裁决权,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讨论提出评鉴意见。 对需要进行评析医疗纠纷的识别 ( 1)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 3)当事人或当事科室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纠纷(原则上复评 1次)。 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 1)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 2)纠纷发生后经上级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 3)纠纷发生后经上级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 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 ( 2)当事人或当事科室的报告; ( 3)上级部门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 ( 1)医疗纠纷的原因; ( 2)医疗纠纷的性质; ( 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四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条 经医疗纠纷评析,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根据医疗事故及纠纷的评析意见,认定当事人或当事科室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或经人民法院审定认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 虽未经医疗事故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经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 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的,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 第五章 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 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 段、 01万元(包括 1万元): 15% B 段、 12万元(包括 2万元): 10% C 段、 25万元(包括 5万元): 5% D 段、 5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 3% E 段、 10 万元以上: 12% 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万元以内(包括 1万元):相关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段的 65%,医疗组长承担 25%,科室主任承担 10%; 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2万元(包括 2万元):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 A+B)段的 65%,医疗组长承担 25%,科室主任 承担 10%; 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25万元(包括 5万元):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 A+B+C)段的 65%,医疗组长承担 25%,科室主任承担 10%; 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510万元(包括 10 万元):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相关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 A+B+C+D)段的 65%,医疗组长承担 25%,科室主任承担 10%; 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0 万元以上: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为 A+B+C+D+E)段的 65%,医疗组长承担 25%,科室主任承担 10%。 第十六条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 段、 02万元(包括 2万元): 20% B 段、 25万元(包括 5万元): 10% C 段、 5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 5% D 段、 10 万元以上: 13% 一、 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2万元以内(包括 2万元):相关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段的 65%,医疗组长承担 25%,科室主任承担 10%; 二、 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25万元(包括 5万元):承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 A+B)段的 65%,医疗组长承担 25%,科室主任承担 10%; 三、 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5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并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 A+B+C)段的 65%,医疗组长承担 25%,科室主任承担 10%; 四、 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0 万元以上: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并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 A+B+C+D)段的 65%,医疗组长承担 25%,科室主任承担 10%。 第十七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事故:相关责任人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两年,情节来得者报上级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相关 责任人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参照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承担比例。 第十八条 如同一纠纷存在多个责任科室,各科室相关责任人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比例由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根据责任程度决定。 第十九条 未设床科室(含医技科室)产生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时,相关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各比例段的 85%,科室主任承担 15%。 其它责任参照上述条款。 第二十条 因护理人员产生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时,相关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各比例段85%,护士长承担 15%。 其它责任参照上述条款。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人员一年 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暂停执业半年进行培训,情节严重者应予待聘、直至终止聘用合同。 暂停执业期间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暂停执业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执业。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科室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可避免的医疗纠纷,且给医院造成 5万元以上(包括 5万元)经济损失或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该科室将被列为重点监控科室,质控核算管理部应对其每月不少于 2次的质量监控,该科室责任人每月将科室整改情况向质控核算管理部进行汇报,医院将视整改情况对监控科室作出相应处理,直至达到医院下达的整改 要求为止。 第二十三条 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规违纪、违规开具医学证明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或因私自收费、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从轻处理,对于责任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加重处理。 第六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 50 万元以上(包括 50 万元)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 纠纷,相关科室负责人,除经济处罚外另给予院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院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应及时将本科室医疗纠纷发生情况上报医务部、瞒报、漏报医疗纠纷及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科室,经查实每发现一起扣质控考核总分 3~5分。 第二十八条 医务部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登记备案、经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讨论认定后纳入个人档案。 医务部对医疗纠纷下述相关资料另案保存备案: 一、 医疗纠 纷信息来源; 二、 当事人员的书面陈诉和认识; 三、 院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 四、 医学鉴定报告、医院及科室对医疗纠纷的评析结论; 五、 医院的处理意见及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六、 医院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立“风险奖”。 如科室一年未发生产生赔偿的纠纷或事故,同时科室效益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 5%、 10%、 15%及 20%以上者,医院将分别给予科室 3000 元、 6000元、 9000元及 12020元的奖励(目前暂限在开放床位 10 张以上病区的科室及急诊科试 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院办【 2020】 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医院 二 00 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考勤管理的通知 **院人【 2020】 51 号 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整肃工作作风,结合实际情况,经院领导研究决定,现对考勤管理明确如下: 一、 行政早交班制度 参加对象:行政科室正、副职中层干部 (含工青妇专职干部),总值班交、接班人员。 如因开会、出差及休假(含补休)不能参加早交班考勤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交班时间:周一至周六 8: 00 交班内容:全院收住病人数;总值班班内发生并处理的问题;需提交院部协调解决的问题;上级布置的临时工作任务。 二、 签到制度 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考勤管理,委托科室考勤员作好科室工作人员的具体考勤登记工作。 科室要建立完备的职工考勤登记簿,以备随查。 院务会、院周会实行中层干部(含护士长)签到制,并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 考勤报备制度 各类休假、事假必须事前向人力资 源部提交请假单,按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休假的,视同旷工。 值班、加班补休均要在科室考勤簿上及时(当天或次日)记录,未予记录的补休按事假处理。 四、 查岗制度 科室自查:科室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查岗工作。 不定期查岗:院长、行政副院长每月进行不定期查岗。 对连续 2 次被查到职工应在位而无理由不在位的科室,其科室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行政处理连带责任。 五、 执行部分行政职能的科室,按行政科室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具体为:药学部、信息网络部、保健科 六、 海沧综管办对在海沧行政综合办公室工作的职工:按此规定实行考 勤管理。 七、 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 00 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院医疗质量管理方案(修订稿) **院办【 2020】 6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 2020 版)》、《福建省三级综合性医院评审实施方案》及卫生 局《医院医疗质量关键环节外部监控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医院医院打造高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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