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基层工作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子做好重点培养工作。 31 党员学习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习教育活动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争创 优秀党支部 ,制定制度如下: 一、领导干部要从 “以民为本,为民解困“ 的高度增强对政治理论、业务技能学习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正确处理学习培训与业务工作的关系,领导干部每人每 周 参与政治 、业务知识学习的时间不少于 4 个小时。 三、完成上级下达的领导干部各类培训、轮训任务。 四、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辅以 支部 集中学习、讨论和参加培训。 五、学习内容: 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 组织并参与周五的职工政治学习,领导班子每季度进行一次政治理论的集中学习、讨论; 积极参加党小组活动,全面学习 党章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和时事政策等,并做好学习笔记; 组织并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影片观摩、形势报告会、英模演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展等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32 认真开展更新知识教育,班子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技能学习、交流和探讨,每年达到 6 次以上 ; 六、参加学习、培训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请假。 33 党员干部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 民政局 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健全组织措施,根据 民政 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一、 谈话原则上每半年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谈话。 二、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情况,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问题或苗头,以及建议、意见等。 三、 谈话时机可结合工作总结、干部民主评议、考核、述职等项工作确定,也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安排。 四、 遇下述情况要及时谈话: (一)、 对 党员 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要向本人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二)、党员 干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挫折,工作状态不佳 ; (三)、党员 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 (四)、 发现 党 员 干部在工作中出现 “苗头性 ”问题,或是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问题,以及群众对 党员 干部有较大反映时。 五、党员 干部谈话的执行情况,作为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进行自我检查。 六、 实行分级谈话负责制 34 七、 同 党员 干部谈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的原则。 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二)、 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 党员干部 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 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 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三)、 有的放矢的原则。 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四)、 疏导的原则。 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 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干部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五)、 治病救人的原则。 对犯错误的 党员 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 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 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六)、 经常、及时的原则。 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就及时告诫、 35 提醒,不要等问题成堆,矛盾激化后才去谈话。 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6 区民政工作首问负责制度 让区民政局将接待企业、投资者和群众首次问询的工作人员确定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认真接待 ,对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认真登记,凡是在本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需要解答的要耐心说明,不能推拖或误导;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问题,要热情帮助联系,搞好对接。 凡被来访人第一个问到的工作人员即首问人,都有义务将来访人送至其所办业务办公室并联系到所要找的工作人员,并为来访人提供咨询服务。 首问人要做到该办的事坚决办,能办的事立即办,难办的事想办法办,涉及其他部门的事协调办,直至来访人满意为止。 对于电话来访要等同于面访,接电话人负责将电话移交具体工作人员,具体工作人员不在单位,负责告之联 系方式。 首问人拒不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到而影响民政局形象的,经核实后,全局内提出批评,情节恶劣者扣发当月奖金。 37 区民政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区民政局面向社会各界针对各项业务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把各项工作的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办结时限等承诺向社会公示,确保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城镇“三无”对象救济收养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 由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救济对象在3 日内办理完毕。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负责为手续齐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解释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法规、政策。 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 优抚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 1)办理“三属”一次性抚恤,持烈士牺牲、病故证明书、遗属户口、单位证明随到随办,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每季度发放一次。 ( 2)享受医疗减免的优抚对象,到指定优抚医院就医,实行八免一优惠的政策。 ( 3)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优待政策,做到发放及时、不拖、不卡。 区划地名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一)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 ( 1)命名、更名、废名,由街道及镇政府提出意见, 38 由区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经 市政府批准。 (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要确定具有地名意义的规划名称,在规划审批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二)门牌的编制设置 地名办组织指导各街道、镇、村,对门牌的设置状况进行及时补设,覆盖率达到省规定的标准。 社团管理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 1)登记服务程序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的社会团体,报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批后,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证、公告。 ( 2)年检服务程序 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公告或通知后,各社团填写并上报《年检报告书》,经检查验收后,由登记机关在证书副本上做出年检结论。 信访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民政对象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揭发民政局机关及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信访条例》规定的其它信访事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 1)严格按照《低保条例》和《 XX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批低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 ( 2)对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低保的家庭,自接到街道办事 39 处呈报表后, 10 日内审核、审批。 ( 3)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区服务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 1)文明服务,高效快捷,资料齐全后,接到社区申请, 2 日内办理完有关证照。 ( 2)廉洁自律,不吃请,不勒拿卡要。 基层政权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礼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在 3 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审核,镇政府批准定为五保户,给予办理入敬老院。 1福利企业生产工作公示承诺内容 ( 1)福利企业清理整顿及年检。 全区福利企业属清理整顿年检范围,区民政局每年协调国税局、地税局对全区福利企业进行检查,做出结论。 ( 2)新办福利企业的初审。 新办企业自查条件具备后,填 写《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一式六份,直接提交区民政局。 由区级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初审核实后,逐级报市、省民政部门审批。 40 区民政工作失职追究制度 区民政局对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导致的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事项压误、漏办甚至申报材料丢失等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更好地适应反腐败斗争和纠风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使反腐败、纠风工作责任制得到更好的落实,特制定干部廉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犯财经纪律,一经发 现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按上级规定执行公务,不得索取任何报酬,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视情节严重者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不按政策规定,善自放宽政策,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婚姻登记违反《婚姻法》及手续不全、不符合登记年龄的给予办理登记手续,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 不按规定发放社会救济款和不及时下拨救灾款,出现问题,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不按规定办理福利企业及社区服务网点,出现问题,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其它违反民政的法 规及党纪政纪规定的一切行为,都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以上制度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分别给予 41 扣降除当月奖金、半年奖金、取消评选先进资格、调换工作岗位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42 区民政工作限时办结制度 区民政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对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各个 工作 岗位,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提出业务工作限时办结的要求。 民政局的各项业务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和原因,办理时限严格按照承诺制公布的时间完成。 各项民政业务工作在时限完成 的前提下,必须保证工作质量,以符合规定、群众满意为标准,杜绝马虎 草率。 对于违反时限办结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43 区民政工作否定报备制度 区民政局 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的审批事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说明原因,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备查的重要依据。 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的事项,如不符合批准条件,工作人员负责向申报人说明理由,提出政策依据,告之不予办理的处理结果。 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事项,以书面形式 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 对于否定办理的事项备案建全档案以供工作人员和申办人员查阅。 44 区民政工作无偿代办制 区民政局对到本部门申办相关事项的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提供无偿代办服务,申办所办事项除民政部门外需要其它部门协调解决,区民政局负责联系、协助有关部门尽快办理,将申报事项负责到底,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 民政局及基层民政办的所有工作人员,受理申办的办理事项后,凡涉及协调其它部门办结。 一律实行无偿代办。 受理人员不得对此事进行推托,应协调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管理,以推进民政工 作的办事效率。 45 区低保证书复审制度 按照市民政局的统一要求,为了便于对低保户的规范化管理,区民政局对低保对象所持的《低保证》实行复审制度。 区民政局将低保对象分为三类管理: A 类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低保对象; B 类为家庭无劳动力、一级残疾人(包括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隐患重大疾病或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有合法票据手续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尚有收入,但难以维持家庭生活的低保对象; C 类为失业、下岗、在职放长假不开支人员及社会 其他人员享受的低保对象。 A 类人员主要是孤寡老人,因此变化不大,由民政局半年入户调查复审一次,并在其《低保证》上标明复审日期,复审人加盖名章或签字; B 类人员主要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因此变化也不大,由街道民政办一季度入户调查复审一次,并在其《低保证》上标明复审日期,复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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