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金华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书内容摘要:

投资计划提供服务; ( 6) 批 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及权益; ( 7) 为本投资计划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进行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与第三方的争议; ( 8)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 9) 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 10) 变更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 ( 11)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事项; ( 12) 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资产管理人 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本合伙企业唯一资产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更换。 资产管理人之行为对本投资计划的约束力 资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及管理本投资计划,资产管理人委派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本投资计划具有约束力。 资产管理人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若有明显证据表明因资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本投资计划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 普通合伙人聘请的管理人员、雇员及专业人员、顾问等人员为履行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或处理本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归属本合伙企业。 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员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损害、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风险,普通合伙人应补偿各该人员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是由于各该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十、合伙人入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 1) 有限合伙人加入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 ( 2) 最低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 ( 3) 出资额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合法资金,接受普通合伙人的投资管理理念; ( 4)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愿意承担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 普通合伙人入伙 普通合伙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 1)出资额为自有合法资金,接受现有普通合伙人的投资管理理念; (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愿意承担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在本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本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十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 1)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 2) 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 3) 普通合伙人提议解散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 4) 本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5) 本投资计划结束且全体合伙人的本金 及预期收益全额兑付; ( 6)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清算 清算人由资产管理人担任。 清算清偿顺序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清算时本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 1)支付清算费用; 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 ( 2)支付本合伙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3)缴纳所欠税款; ( 4)清偿本合伙企业的债务: (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 分配。 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有限合伙费用 有限合伙费用 鉴于资产管理人 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本投资计划,因此,所有有限合伙人应支付 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费用,该管理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 1) 本投资计划之组建、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政府及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等;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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