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x集团采购框架协议-模板内容摘要:

、 乙方 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如需进行安装调试 或提供现场安装指导 , 乙方 应 在服从甲方整体进度安排前提下, 负责于到货 日内 /或按乙方要求进行 和完成设备 安装调试。 如果因乙方设备质量原因影响整体调试工作的进行,乙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新设备,设备维修与更换期间按延期交货 追究违约责任 ,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含特殊的技术要求)以及生产该产品的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乙方在保证甲方要求 的产品质量条件下,要求优先考虑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工艺及设备,不能采用国家或地方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或设备。 对于电子类产品,乙方应提供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管理或提供废弃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方法。 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除满足甲方及搬运等要求外,应优先采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避免资源浪费。 第 九 条: 质量保证 和服务 1. 除非有特别说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设备 类 的正常质量保证期为试运行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个月 ,材料类的正常质量保证期为经甲方验收合 格之日起 个月。 乙 方应对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或产生的缺陷,向甲方承担责任,并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有证据证明该缺陷或损坏是由于甲方不遵守乙方的说明而操作及保养设备造成的除外。 2. 若部分设备在保证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设备的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 个月 的质保期。 (与第九条第 1 款的保质期时间 应保持 一致) 3. 若乙方所供货物发生质量 问题或 责任事故 或安全责任事故等 ,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由于乙方产品的质量原因或使用乙 方产品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给第三方及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的赔偿费用、甲方处理质量责任事故所花费的费用等)。 4. 乙方承诺对其自行生产和销售的设备和材料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并保证于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12小时内进行及时响应。 通过电话不能完成的报修指导,乙方应于 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应替换产品。 5. 乙方承诺对其代理销售的设备和材料提供原厂原装售后保修服务,按照甲方的要求联系完成售后服务事宜。 6. 乙方 承诺 向甲方 免费(或 免费 借用方式) 提供用于甲方评估、测试用样品 服务。 第十条:产品变更通知( PCN) 为了 规范乙方 出售货物 (无论是乙方自主产品还是乙方代理销售产品 )相关变更能及时通知到甲方,以使得 甲方作好相应的管制和准备工作,从而保证乙方的相关变更不影响甲方产品质量,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 5 页 共 9 页 乙方变更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变更:因乙方 /货物生产商 停止生产甲方需要之设备,对甲方需求有严重影响,甚至导致甲方必须重新选型的停产变更。 二级变更:因乙方 /货物生产商 工厂搬迁、设计变更、模具修改、关键工艺变更(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过程外包)、材料或关键辅料变更、突发批量质量事故,可能对提供到甲方的产品质量产生较大变异的相关变更; 三级变更:因乙方 /货物生产商 流水线搬迁调整(搬离车间则按工厂搬迁)、标签变更、型号货码变更,可能对提供到甲方的产品质量产生变异的相关变更; 四级变更:因乙方 /货物生产商 质量或技术负责人离职、负责甲方业务人员离职、主要设备更换,对提供到甲方的产品质量有一定变异或间接影响的相关变更。 乙方变更通知周期: 一级变更:提前 12 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甲 方采购部。 二级变更:提前 6 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甲方采购部。 突发批量质量事故: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甲方采购部。 三级变更:提前 3 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甲方采购部。 四级变更:提前 1 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甲方采购部。 特殊情况可经双方沟通认可后,以文件形式发布处理。 乙方变更通知周期需以甲方质量管理部接收 书面 回签为准,否则视为未按时通知甲方,未按时通知甲方 乙方应 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 一级变更未按时通知时,应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50000 元。 二级变更未按时通知 时,应支付 违约金 人民币 30000 元。 三级变更未按时通知 时,应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20200 元。 四级变更未按时通知 时,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 乙方变更未按时通知甲方除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外,同时因变更造成甲方所有的损失(包括第三方 对甲方的 索赔)由乙方全权负责。 同时乙方 /货物生产商 每次的变更及规格书的更改,在通知单中应对变更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给出该次变更对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与产品相关的变更需提供详细的可靠性验证报告。 对于需要有追溯性要求时,乙方应在订货物品上或包装箱以及其它醒 目的地方注明变更产品以及变更单号,以利甲乙双方的可追溯性。 即使乙方对各类变更及时通知了甲方,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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