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三级甲等医院员工手册doc54页内容摘要: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十 三 、 合理使用抗菌素 (一) 抗生素分级管理制度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临床医师有处方权。 如青霉素、氨苄西林、第一代头孢类药物等; :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 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 来自资料搜索网 () 海量资料下载 需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如:第二、三代头孢菌的口服或注射剂等; :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处方需经科主任签名。 将常用抗感染药物划分成一、二、三线,住院医生处方权限为一线药物,主治医师处方权限为一、 二线药物,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处方权限为一、二、三线药物,住院医生、主治医生在值班或急诊时遇到严重感染的情况,可用二、三线抗生素,但需报医务处 (科 )备案。 (二) 合理使用抗菌素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正确、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 (1)有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通常为:应有效地控制感染,争取最佳疗效;预防和减少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注意合适的剂量和疗程,避免产生耐药菌株;密切注意药物对人体内正常菌群的影响;根据微生物的药敏试验,调整经验用药,选择有 针对性的药物,确定给药途径,防止浪费。 (三)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 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 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 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品种选择 :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来自资料搜索网 () 海量资料下载 ( 2) 给药剂量 :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 ( 3) 给药途径 :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 收完全的抗菌药物,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 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 ( 4) 给药次数 :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 ( 5) 疗程 :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 72~ 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 6) 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① 原菌尚未查明的严 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② 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 2 种或 2 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③ 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④ 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⑤ 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 (四)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内科及儿科预防用药 ( 1) 用于预防一种或两种特定病原菌入侵体内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于防止任何细菌入侵,则往往无效。 ( 2) 预防在一段时 间内发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长期预防用药,常不能达到目的。 ( 3) 患者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可能有效。 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缓解者 (如免疫缺陷者 ),预防用药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对免疫缺陷患者,宜严密观察其病情,一旦出现感染征兆时,在送检有关标本作培养同时,首先给予经验治疗。 来自资料搜索网 () 海量资料下载 ( 4) 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 抗菌药物 的情况: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外科手术预防用药 ( 1) 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 污染或污染手 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 2) 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 清洁手术 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清洁 污染手术 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 药物。 污染手术 由于 手术野严重污染 , 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术前已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如腹腔脏器穿孔腹膜炎、脓肿切除术、气性坏疽截肢术等,属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 3) 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及给药方法:抗菌药物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 十 四 、 处方管理办法 (部分内容) 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 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来自资料搜索网 () 海量资料下载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 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来自资料搜索网 () 海量资料下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 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 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 2 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来自资料搜索网 () 海量资料下载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 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来自资料搜索网 () 海量资料下载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 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 一次。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 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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