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互助基金的方案内容摘要:

生效。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下年度计划。 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成员代表 7 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成员大 会审议通过。 管理委员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 (三)审议并聘请专家和顾问; (四)审定基金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基金的重要事项; (五)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六)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基金成员的加入或除名; (八)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提议可召开管理委员临时会议。 第十 五条 管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管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园林绿化企业和金融领域内专业背景深厚;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愿为基金发 展作出贡献。 第十七条 会长主要职责: (一)提名副会长、办公室主任; (二)主持管理委员会; (三)检查成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签署有关工作文件; (五)代表基金参加重大活动。 第十八条 副会长主要职责: (一)对会长负责; (二)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基金设立办公室,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基金成员 第二十一条 遵守本章程和《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申请并经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成为基金成员。 其加入条件为: (一)、成员是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成员应按照加入目的不同,分别缴纳相应的资金。 需要融资的应缴纳保证金,需要理财的应缴纳理财金。 (三)、加入基金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 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验资报告、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填写《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互助基金成员申请表》。 (四)、成员应该承认并 签署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互助基金诚信自律公约,诚实守信遵守诺言。 第二十二条 成员的权利: (一)、当成员遇到资金困难时可以向基金提出融资请求,并按相关要求获得基金给予融资; (二)、按理财出资比例,享有基金相应的理财收益; (三)、享有参加基金各种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四)、对管理委员会成员享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章程和《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与基金组织的各种培训和活动; (三)、积极向 基金推荐符合基金宗旨的成员和项目; (四)、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基金损失; (五)、积极参加行业诚信评价。 第二十四条 成员按要求缴纳资金、并办理加入手续后,即享受成员权利。 第二十五条 成员必须严格执行章程,按规定申请融资和偿还基金,对违约成员除合同约定承担有关偿债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同时给以下列处理; (一)、减少基金融资使用额度,缩短融资周期; (二)、提高融资利率; (三)、 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给予除名。 第六章 基金业务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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