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活动站点开放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三章 备案挂牌 第十 五 条 全民健身活动站 点实行属地管理,由 站点 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挂牌。 县级体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备案实施细则。 第十 六 条 开展健身活动并符合条件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一月份向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备案。 3 第十七 条 申请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备案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提交场地设施、社会体育指导员配置、参加健身活动人数、健身活动项目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 十八 条 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经过备案后,从次年开始,应在每年一月份申请复审。 未经复审或复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 十九 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备案实施细则,对群众性体育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一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一般应在每年一季度完成备案工作和复审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可对经过备案的全民健身活动站点进行挂牌。 第四章 活动规范 第二十一 条 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应遵守科学、文明、自愿、合法、有序的原则,在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下,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接受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 二 条 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开展的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 共秩序、损坏公民身心健康,严禁从事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