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一内容摘要:

进行。 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 )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以下简称《价格法》 )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1)义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2)权利。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 下列权利: ①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③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 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3)禁止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①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②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③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④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⑤ 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⑥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⑦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 (1)定价目录。 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2)定价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眵录规定的定 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定价范围。 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教材介绍的主要内容: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制:全民所有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 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土地分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1)建设用地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 (2)征收土地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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