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内容摘要:

10 页 11/27/2020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但是,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这几种人身自由权利中,与工程建设活动最密切相关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宪法第 37 条第 3 款同时规定: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宪法第 38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财产权指的是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所有权。 我国宪 法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劳动权指的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对此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 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六、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包括以下两部分: 1.受教育的权利 在这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中,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权利包括: 成年人有接受成年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 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2Z202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要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 结的义务。 第 11 页 11/27/2020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Z202040 民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此处仅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商标法》 )的部分内容。 《民法通则》于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民法通则》共分为 9 章, 156 条。 本书仅就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介绍。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本书仅就其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进行介绍。 2Z202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一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 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分人与法律拟制的 “人 ”,遂出现了 “自然人 ”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具有我国的国籍,不属于我国的公民,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第 12 页 11/27/2020 1)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 37 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 4 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面止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财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物 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例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就都属于物的范围。 3.行为 作为法律 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 这种结果表现为两种: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物化的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 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非物化的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例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例如,文学作品就是这种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为精神产品。 (三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第 13 页 11/27/2020 (一 )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由两种表现形式: 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 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者减少。 例如,总承包商将所承揽的工程进行了分包,就导致了主体数目的增加。 2.主体的改变 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了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 )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也有两种表现形式: 1.客体范围的变更 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 例如,由于设计变更,将某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由 1000m2 混凝土增加到了 2020m2。 2.客体性质的变更 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原有的客体已经不复存在,而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 例如,由于设计变更,将原合同中的小桥改成了涵洞。 (三 )内容变更 内容变更也有两种表现形式: 1.权利增加 一方的权利增加,也就意味着另一方的义务的增加。 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经过协商修改了原合同,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师的办公场所。 2.权利减少 一方的权利减少,也就意味着另一方义务的减少。 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经过协商约定,将原合同中的 “定时支付工程款 ”修改为 “达到一定工程量的前提下,定时支付工程款 ”。 这就导致了施工单位请求工程款的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法律关系的终止可 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一 )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二 )协议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2.约定终止条件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 )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2Z202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 14 页 11/27/2020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 )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 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 )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 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第 56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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