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 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 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4 页 共 48 页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 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 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5 页 共 48 页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 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 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6 页 共 48 页 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 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 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7 页 共 48 页 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 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 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8 页 共 48 页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 ,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 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 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 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9 页 共 48 页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 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 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 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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