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最新整理内容摘要:

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监理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 (子分部 )工程、单位 (子单位 )工程逐级检查验收的顺序进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的划分原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1 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进行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有关材料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见证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确认,方可使用。 2 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形成验收批(或分项)验收记录。 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本规程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批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结论。 3 专业工程之间的交接,应进行专业工程中间交接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专业工程施工;专业工程中间交接检验,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对所形成的中间交接检验记录签字确认。 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 的要求。 9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及各专业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 3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参 与建设的相关质量责任主体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验收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的要求。 6 验收批的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并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7 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8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和环保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 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 9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和环保的分部工程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抽样检测。 10 承担见证检测、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资质,并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验收批的验收检验方法、抽样频率等,应符合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0 4 质量验收的划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 (子单位 )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建设单 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当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或按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顺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验收批组成,其划分 应按主要工种划分,但也可按施工顺序的先后和 使用材料的不同划分。 验收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段落和类别进行划分。 11 5 质量验收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 100%合格; 2 “一般项目”中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 80%(含 80%)以上,且超标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 倍范围内; 3 主要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 验收 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质量验收基础,其验收合格条件应按验收批质量验收条件规定执行。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质量按规定验收合格; 4 感观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试验检测资料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 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E 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F 进行。 12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均应按本规程附录 G、 H 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均应按本规程附录 J 进行。 当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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