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提名,提请市交通局批准后聘任或解聘用工人员; (九)根据总经理提名,提请市交通局批准后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市交通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 (十二)其他需由董事会承担的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可由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 4 第十七条 召集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进也可采取其他可靠的方式通知。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出资证明、重要合同和其他主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 第二十条 总经理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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