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展览手册内容摘要:
公约相一致,在展览会期间供招待用的烟、酒不包括在本办法免税品范围之列,一律照章征税。 四、为确保展览品按时核销结关、应缴税款及时缴纳,在本《办法》中增加了担保条款。 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以海关认可的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以保证函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证函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出具。 对于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拖欠的税款,由展览会的主办单位负责向海关缴纳。 五、对临时增加展出地点或更换展出地点的, 应由新增或更换地点主管海关在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送交备案的批准文件上签注意见,经海关同意并开具转关联系单,原展出地主管海关凭转关联系单办理转关手续;转关时,原展出地海关应将在本地展出时情况及核销结果第 26 页 共 113 页 制作关封,转至新增或更换地点主管海关继续监管。 六、对展出地点与出境地点分离的展览会,展品核销手续由展出地主管海关负责,按转关运输办法转至出境地海关,出境地海关凭展出地主管海关的核销清单、转关单证及运输单据办理展品实际复出境手续,展品实际出境后将回执及时退启运地海关核销;在多个地点展出的,展品最终核销手续由最后 展出地主管海关负责,并按上述要求办理展品复出境手续。 七、我国已加入《ATA公约》、《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B1,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即将在我国使用,对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进口的展览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八、各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进口展览品监管细则,并报总署备案。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第 27 页 共 113 页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 易和国际间经济、科技、文化和体育交流,便利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贸易团体、民间组织及政府机构等来华举办展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展览品《以下简称展览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一)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二)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三)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第三条 展览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 货物,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 进口展览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并向海关支付规费。 第 28 页 共 113 页 第六条 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举办为期半年以上的展览会,应由主办单 位或其代理人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 第七条 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 担保形式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可免于向海关提供担保。 第八条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 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清单内容填写应完整、准 确,并译成中文。 第九条 展览品中如果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应受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进口限制的物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 第十条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于展览品开箱前通知海关,以备海关到场查验。 海关对展览品进行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并负责搬移、开拆、重新封货包装等协助查验的工作。 第十一条 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第 29 页 共 113 页 关认为需要审查的物品,应经过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 对我国政治、经济、文 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 第十二条 未经海关许可,展览品不得移出展览品监管场所,因故需要移出的,应当报经海关核准。 第十三条 展览会闭幕后,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展出地主管海关交验展览品核销清单一份。 对于未及时退运出境的展览品,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四条 对于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及时向海 关办理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进口结关手续,负责向海关缴纳参展商或其代理人拖欠未缴的各项税费。 第十五条 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其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交验我国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 第十六条 对于经海关认可、展览品所有人予以放弃和赠送的货物,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展览品因毁坏、丢失或被窃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按照进口同类产品 照章征税。 第 30 页 共 113 页 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七条 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对下列进口后不复运出境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能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2.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 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二)在展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过程当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三)展出者为修改、布置或装饰展出台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 (四)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门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第 31 页 共 113 页 (五)进口 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它文件。 本条不适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 第十八条 上条第(一)项所述货物,需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照章纳税。 上条第(二)、(三)项所述物料,其未使用或尚未被消耗的部分,如不复运出境,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上条第(四)项所述物品如未在展览会期间分送完,展览会结束后需留在国内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对有关印刷品进口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第十九条 为举办展览会而进口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一律 照章征税。 第二十条 对批准在我国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关地点举办展览会的展览品,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要求,转至下一设关地点继续展览,并接受展出地海关监管。 展览会结束后,部分展览品需运至另外一设关地点参加其它相关展览会的,经海关同意后,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对在原批准展出计划外,需临时增加展出地点或参加另一展览会的展览品,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原批准单位同意增加展出地点或参加另一展览会的批准文件,向海关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按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 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结束后,应向展出地海关办理海关核销手续。 第 32 页 共 113 页 展览品实际复运出境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有关的核销清单和运输单据,办理展览品出境手续。 对需要运至其它设关地点复运出境的展览品,经海关同意后,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为举办技术交流会、商品展示会或类似活动而进境的货物,海关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 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实施 第 33 页 共 113 页 上海口岸进境展品检验检疫手续办理须知 一、本须知所称的进境展品是指参加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展会展品以及参展商在展会期间自用的餐饮用具及其它展会用品。 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部门、机构受理进境展品检验检疫手续的权限划分: (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上海口岸进境展品检验检疫的管理工作; (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动植物监管处负责属于动物、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进境展品的预审工作; (三)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受理浦西地区、浦东地区展会进境展品的备案申请、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四)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快件科受理以空运快件形式进境展品的报检。 三、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部门、机构的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 30— 17: 00,需在超出上述时间范围外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单位请提前与受理部门、机构电话预约。 四、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部门、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上 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 电话: 0216854999912215 地址:民生路 1208 号 1117 室 第 34 页 共 113 页 (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 电话: 0216854999912415 地址:民生路 1208 号 1 室 (三)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电话: 0215359457021202 地址:中山东一路 13 号 608 室 (四)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电话: 0216854999917321 地址:民生路 1208 号 504 室 (五)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快件科 电话: 02168851290 地址:海天五路 600 号快件中心(检验检疫) 五、进境展品检验检疫手续办理程序 (一)进境展品的备案申请 展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及代理报检单位应在进境展品报检工作展开前向受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 1)按要求一式两份如实填写“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境展品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1); ( 2)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国家、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展览会举办的批件复印件或上海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证明文件; ( 3)进境展品详细清单; ( 4)场地设置平面图(包括提供必要的供现场检疫、监管及检第 35 页 共 113 页 疫处 理的场地)以及进境展品参展商所在展位的编号; ( 5)展会期间对进境展品的管理措施,包括进境动物、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包括动植物源性食品)在展会期间废弃物的管理措施; ( 6)展会结束后对展品的处置计划。 申请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 3)、( 4)、( 5)、( 6)项材料,在向受理机构书面陈述理由并经批准后,可暂缓至报检工作开始以后提供。 经上海口岸进境赴外地参展的展品备案仅需提供前条( 1)、( 2)项材料。 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经受理机构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即时获得加盖受理机构印章的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境展 品备案申请表一份,同时获准办理进境展品的报检手续。 备案申请无须支付费用。 (二)进境展品的报检 进境展品的报检由已向受理机构办理进境展品备案申请的代理报检单位实施。 代理报检单位在进境展品的入境电子报检过程中须在“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展品(国内展会)”。 进境展品的入境报检单证需具备以下单证: ( 1)加盖受理机构印章的“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境展品备案申请表”复印件,复印件另行加盖代理报检单位印章; ( 2)提货单、运单; ( 3)《入境货物报检单》; ( 4)根据 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出口国官方检疫证明或出口商出第 36 页 共 113 页 具的有关声明;。上海市展览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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